四、甲船為載送大型貨櫃之商船,乙船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巡邏船,兩船在 民國 107 年 12 月 23 日於臺北港進行進出港作業時,因雙方皆有不慎, 導致兩船碰撞,兩船皆受有損害,惟並無人員傷亡,試問何者應負損害 賠償責任?(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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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女神阿夸(110鐵佐、錄事雙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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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989595
2021/08/09
依海商法第94條、第3條第3款之反面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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