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被 A 駕車撞傷,A 隨即逃逸,經甲記下 A 之車號,提起告訴,甲等了 一個月未被通知檢察官處理進度,遂拜託鄰居平常熟識之警察乙,打聽檢 察官偵查之情形。乙將打聽之結果告訴甲,甲、乙是否構成犯罪?(25 分)

詳解 (共 1 筆)

濃郁布丁
濃郁布丁
詳解 #7532980
2026/10/03

 

本案中,甲被 A 撞傷後提起告訴(甲為被害人暨告訴人),因一個月未獲通知進度而拜託鄰居警察乙幫忙打聽。關於甲、乙兩人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結論為:警察乙涉嫌觸犯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而甲則不構成犯罪。
以下依主體詳細分析其法理與實務見解:
ㅤㅤ

ㅤㅤ
一、 警察乙:構成「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警察乙接受甲之託,打聽偵查進度並轉告甲,將觸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1. 客觀構成要件(秘密性與偵查不公開)

    • 偵查不公開:依《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刑事案件在偵查中以不公開為原則。偵查中之訴訟行為、非公開之偵查程序、內容或所得之證據等(如檢察官目前的偵查計畫、是否發布通緝、傳喚何人、車牌追查進度等),均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

    • 洩漏行為:乙雖然是出於人情幫鄰居打聽,但他利用職務之便或同僚關係探知這些偵查細節,並將原本處於不公開狀態之案件進度「揭露」給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以外之人(即甲),即已完遂「洩漏」之客觀行為。

  2. 主觀構成要件

    • 乙身為警察,明知偵查中之案件具有秘密性,且自己並非該案之承辦人或依法得探知之人,卻仍執意探聽並告知他人,主觀上具備洩漏秘密之故意。

  3. 小結: 乙基於公務員身分洩漏職務上或因特殊管道得知之偵查祕密,縱無不良動機,仍

    ㅤㅤ
    ㅤㅤ

    成立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

ㅤㅤ

ㅤㅤ
二、 告訴人甲:不構成犯罪
甲身為車禍被害人與告訴人,打聽自己的案件進度,在法律上不構成犯罪:
  1. 甲非「偵查不公開」之法定限制主體

    • 依《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 5 條之規定,偵查不公開原則所規範的對象,主要是檢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員」。

    • 實務(如最高法院相關見解)多認為,當事人(如被告、告訴人、被害人本身)並非依法執行職務之人,原則上不受偵查不公開之直接刑事處罰。 [1, 2]

  2. 甲不構成洩密罪之教唆犯或共同正犯

    • 對向犯(參與犯)之特殊法理:刑法洩密罪處罰的是「洩漏者」單方之行為。甲基於自身權益(車禍受害者),單純「拜託」或「詢問」進度,屬於人民權利受損時之探詢,雖然促成了乙的洩密行為,但在刑法結構上屬於「對向犯」。

    • 由於法條並未處罰「收受秘密者」或「請求洩漏者」,因此在法理上,甲不能被論以乙洩密罪之教唆犯或共同正犯。

ㅤㅤ

ㅤㅤ
三、 結論對照表
ㅤㅤ

行為人

法律評價

核心法理依據

?‍♂️ 警察乙

❌ 構成犯罪

觸犯刑法 §132 Ⅰ 公務員洩密罪。偵查進度屬應秘密之事項,非承辦人員不得探聽並任意洩漏給當事人。

? 告訴人甲

⭕ 不構成犯罪

甲非執行職務之人員,不受偵查不公開刑事處罰限制;且身為對向犯之請求端,法無處罰明文。

ㅤㅤ
? 延伸實務提醒(考試申論加分點)
在實務上,告訴人(甲)如果想要知道案件進度,合法且正當的管道是直接撰寫「刑事詢問訴訟進度狀」或致電該承辦檢察署之「股別」書記官查詢。若透過人情管道請非承辦之警察打聽,常會使無辜的執法人員誤觸司法紅線。
ㅤㅤ
ㅤ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