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根據內政部警政署函訂臨檢治安顧慮場所相關作為規定說明:各種營業場所之行 政違規調查是否為警察之職責?警察機關應循何種程序協助一般行政機關實施稽查 取締工作?警察組織應如何針對夜店、PUB等治安顧慮場所規劃與實施臨檢勤務? (25 分)

詳解 (共 4 筆)

Ho
Ho
詳解 #2730497
2018/04/17
一、依據:n(一)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司法...
(共 118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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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bonfoy
inbonfoy
詳解 #5627068
2022/10/06
警政署100年4月22日警署行字第100...
(共 31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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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生
小學生
詳解 #6240786
2024/11/01

依據內政部警政署函頒有關臨檢治安顧慮場所相關作為規定

一、行政院自87年2月起已免除警察機關行業查報工作,

故各種營業場所非屬警察職權範圍之行政違規行為,應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執行管理、稽查取締,已非警察之職責。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之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

故基於行政一體,各警察機關得在不妨礙本身工作之推行及專業能力判斷等原則下,主管機關得請求警察機關個案協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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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於夜店、PUB等治安顧慮場所,避免由分駐(派出)所逕行規劃於勤務分配表,送分局核備。

而應由轄區分局長依據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等相關規定,合理規劃勤務,實施臨檢、查證身分等勤務作為,以防止犯罪或危害重大公共安全及社會秩序等情事發生。

 

彭家德
彭家德
詳解 #2527932
2017/12/12
二、根據警察勤務條例及家戶訪查相關規範,...
(共 14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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