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請詳述縣市議員行使職權時的權利保障與義務限制。 (25 分)
詳解 (共 1 筆)
不懼風雨,終會有光。
詳解 #6363551
㈠縣市議員的權利保障:
⒈言論免責權:
根據《地方制度法》,縣市議員在議會中所為的言論及表決,不得對其追究法律責任(除非涉及刑事犯罪),這保障議員能在議會中自由發言,履行監督職責。
⒉人身自由保障:
議員在議會會期中,除現行犯外,不得逮捕或拘禁,以避免行政機關藉司法手段干預議會運作或打壓議員。
⒊資訊取得與查察權:
議員有權要求縣市政府提供政策、預算及行政資料,並可實地查察施政情形,以利其進行調查與審查。
⒋提案與質詢權:
議員可以提出法案、建議案或質詢案,對縣市政府進行質詢與政策建議,影響政策方向。
㈡縣市議員的義務限制:
⒈不得為己謀私:
議員不得利用職務機會,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例如關說標案、插手人事,否則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或相關法律。
⒉利益衝突迴避:
議員若遇到自己或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應依法自行迴避表決或討論,以維護議會公正性。
⒊不得妨礙議事秩序:
議員應遵守議會的議事規則與程序,不得無故杯葛、霸占主席台、辱罵官員等,否則可能受到議會懲處。
⒋遵守誠信與法紀:
議員應以誠信、公正為原則行使職權,不得散布假訊息或做出損害公信力的行為,否則會損害民主機制的正常運作。
議員不得利用職務機會,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例如關說標案、插手人事,否則可能觸犯《貪污治罪條例》或相關法律。
⒉利益衝突迴避:
議員若遇到自己或親屬有利害關係的議案,應依法自行迴避表決或討論,以維護議會公正性。
⒊不得妨礙議事秩序:
議員應遵守議會的議事規則與程序,不得無故杯葛、霸占主席台、辱罵官員等,否則可能受到議會懲處。
⒋遵守誠信與法紀:
議員應以誠信、公正為原則行使職權,不得散布假訊息或做出損害公信力的行為,否則會損害民主機制的正常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