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警察專科學校辦理 95 年專科警員班第 25 期正期學生組行政警察科學生 招生,於招生簡章拾‧五規定「前列各科畢業生在 99 年 12 月 31 日前, 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者,應賠償在學期間之全部費用」。甲 經錄取後入學就讀並簽訂連帶保證書,約定願遵照招生簡章規定,在期 限前如仍未經警察特考及格而分發任職,願賠償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 津貼,如未能賠償者,由連帶保證人乙負責賠償。甲於 97 年 6 月畢業, 於參加警察特考前夕,遭酒駕之丙駕車撞傷,導致雙腿永久癱瘓,以致 於無法於約定期限前通過警察特考考試。請問警察專科學校可否請求甲 賠償甲在學期間之公費待遇及津貼?(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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