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有何不同?共同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者,應如何 處理?(25 分)
詳解 (共 2 筆)
Cha Lin
詳解 #2908299
(一)(1)限定繼承:第1153條 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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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L
詳解 #7409405
四、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有何不同?共同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和限定繼承者,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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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定繼承制度已於民國 98 年 6 月刪除,本題已無實益。
限定繼承不用特別辦理,會自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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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最新的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中,要注意
113年7月28日發布『被繼承人死亡前二年內贈與配偶之財產併計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
最新的遺產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規定。配偶『拋棄繼承』在舊制下,這部分的稅額仍可能向其他繼承人追償,導致不公。新制則規定,若配偶拋棄繼承,該部分稅額不得向配偶開徵,亦不得向其他繼承人追償,更不得執行繼承人的財產,猶如拋棄繼承的「免死金牌」。最新的規定也有稅額分單的改變,各付各的方式─一張巨大的「舊制」稅單,分割為「配偶稅單」與「全體繼承人稅單」。新制下,稅額按擬制遺產占遺產總額的比例計算,各別繕發繳款書。此題雖然是二十年前的考古題,但可以和最新遺贈稅稽徵作業處理原則做結合,讓拋棄繼承的觀念更穩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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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參考以下的影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