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A 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下稱 A 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由七人組成,七位董事相互間, 就是否與 B 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議題發生重大歧見。反對合併之 A 公司董事甲、乙及 丙因理念與其他董事不同,憤而辭去董事職務。A 公司董事會就此三位董事缺額, 決議將於三個月後所召開之股東常會中補選之。試問:A 公司所定之補選時間,是 否合法?(25 分)
詳解 (共 2 筆)
alanboy362
詳解 #2237278
不合法, 應於60日內招開臨時董事會重新補選
Chu Yun Yao
詳解 #5359771
依證交法第26條之3規定,董事因故解任致...
(共 16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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