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六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或海岸巡防機關得指派人員攜帶證明文件,至外國人工作場所或可疑有外國人違法工作之場所,實施檢查。」可見警察機關之檢查權限並無疑義。惟此種檢查究竟為權限委託或職務協助,試根據就業服務法之性質與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論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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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yrk(邀請碼223160)
Eyrk(邀請碼223160)
詳解 #6488093
2025/06/17
警察機關檢查權限之權限委託與職務協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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