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某報載某公園發現棄嬰,因親生父母不詳而送往社福機構照護之報導,此類社會新聞,時有所聞。請依現行法令說明,我國國民初次申請戶籍登記時,有關出生地之相關規定。

詳解 (共 5 筆)

朱書慧
朱書慧
詳解 #1724175
2015/12/04
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z1991088
z1991088
詳解 #1720190
2015/11/06
戶籍法第20條 1.初次申請戶籍登記,以出生地所屬之省及縣轄市為出生地 2.無依兒童出生地無可考,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3.在船機上出生,無法確定出生地,以該船機之船籍港,註冊登記地,船機所在地為出生地 4.無依兒童於收容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或無可考,以改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5.在國外出生,以出生時所在之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6.無法以前五款確定其出生地者,以其居住處所為出生地。 自己練習的,與法條不完全相同
joyce_liang12
joyce_liang12
詳解 #1709188
2015/07/09
1.戶籍登記申請,以其出生所屬省(市),縣市為出生地 2.無依兒童出生地無可考,以發現地為出生地 3.出生於船機上無法確定出生地,以出生時該船機註冊地,國籍登記或船籍港所在地為出生地 4.在國外出生者,以其出生所在地國家或地區為出生地 5.在兒童福利機構安置教養,其出生地或發現地不明,以該機構所在地為出生地 6.前項幾款不能確定出生地,以其居住所在地為出生地
Chi Chen
Chi Chen
詳解 #1721015
2015/11/13
無依兒童的出生地依發現地為出生地 若發現地不明則依社福機構所在地
catonlyyou
catonlyyou
詳解 #2454062
2017/10/19
直轄市 縣市 無依兒童以發現地,發現地不明以撫養之收養機關所在地 登記之船籍港 國外 大陸地區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