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正在毒品交易時,被警察現場查獲,甲、乙皆被逮捕。檢察官以乙為被告,經依刑事訴訟法第95條為權利告知後,予以訊問。乙即自白施用毒品並陳述毒品皆向甲購買。檢察官訊問乙時,甲並不在場。檢察官起訴甲販賣毒品罪。審判時,法官以乙為證人予以傳喚,乙具結後,仍陳述毒品係向甲購得,甲之辯護人當庭也對乙詰問。法官最後採認乙在檢察官面前所為之陳述,作為甲有罪證據之一。試論法官如此採證之合法性。

詳解 (共 4 筆)

王浚驊
王浚驊
詳解 #4415492
2020/12/04
我不知道道道道道道道道道道道道道道道道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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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eng0606
Sheng0606
詳解 #4801917
2021/06/14
(一)乙的證言具有證據能力1.乙於甲之案...
(共 13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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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KY
SKY
詳解 #5017298
2021/08/17







Freda  Kuo
Freda Kuo
詳解 #2343138
2017/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