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對乙積欠賭債新台幣100 萬元,故簽發一紙同金額的無記名本票給乙作為清償,於票載之到期日前,乙又將該本票交付給丙,若丙向甲行使票據權利時,甲可否以賭債非債作為抗辯拒絕付款?請說明原因為何?【25 分】
詳解 (共 8 筆)
方
詳解 #5990572
不可。
以賭債非債作為抗辯理由,此為相對抗辯(主觀抗辯/人之抗辯),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之抗辯事由對抗善意取得票據之執票人(此即票據無因性)。
且票據具文義性,票據行為以票據上所記載之文義為準,只要其具備票據要式性之要求,即使當事人間之原因關係有瑕疵,仍生票據上效力(例如:票據不因買賣契約最後不成立而無效)。
陳心慧
詳解 #1721047
票據之無因性,僅不適用於直接當事人間,故本案中,甲不可以其與乙之原因關係而對抗丙
Jia Jyun Liu
詳解 #1721736
不可。
因為票據債務人不得以自己與執票人之前手間所存的抗辯事由對抗善意執票人。
jy11724
詳解 #1726123
甲不可以其與乙之原因關係而對抗丙
sirius45238
詳解 #1838258
否,依據票據獨立性,其他票據行為不影響票據權利
幫按讚
詳解 #4935131
1.甲對乙積欠賭債新台幣100 萬元,故...
(共 30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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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卡摩
詳解 #6277999
1甲所開立之本票,符合票據絕對紀載之事項...
(共 2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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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unter DaDa
詳解 #2464150
否,丙為善意第三人 且 依抗辯事由 不得以前手之原因事由 拒絕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