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題目二: 關於物權的效力,請回答下列問題:

(二)何謂優先效力?甲以自己所擁有的 B 地(價值五百萬元)為擔保品,設定抵押權 予債權人乙後,再設定地上權予丙。請問甲、乙、丙三人,誰可優先使用 B 地? 如 B 地因丙的地上權而減損價值,以致乙的債權有不能完全受償之虞時,乙應如 何處理?【15 分】

詳解 (共 2 筆)

hjc80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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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160579
2019/01/13
物權大過債權,無論債權成立時間前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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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3584321
2019/09/18
所謂的優先效力,是以物權成立時間先後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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