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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二: 甲、乙、丙共同平均出資買進一棟區分所有權建築物,並登記所有權權利範圍各三分之 一;在完成所有權登記後共同出租給丁使用,訂定租期為 6 年。其後,甲因投資失敗,積欠 戊一筆債務,想將其應有分三分之一權利單獨提供給其債權人戊辦理抵押權設定。請問:

(二)又如果甲、乙、丙共同打算將該區分所有權建築物出售,則承租人丁可以主張何 種權利?【10 分】

詳解 (共 1 筆)

Shilo Wu
Shilo Wu
詳解 #5150372
2021/10/12
1.民法425條 出租人於租賃物交付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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