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第一題:
甲向乙購買圖書一批共五萬元,甲擬開立本票一張支付價金,請根據票據法相關規定回
答下列問題:
(二)甲於本票記載事項完成後,將票據交付給乙,根據票據法之規定,乙取得哪些票 據上之權利?【5 分】其權利之時效規定為何?【10 分】
詳解 (共 10 筆)
兩腳書櫥
詳解 #3678279
取得票據權利: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如透過背書取得則有背書人追索權)
依票據法第 22 條
本票之付款請求權,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依民法規定。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依民法規定。
以上為目前想到的作答方式,歡迎討論
兩腳書櫥
詳解 #3678285
取得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背書人追索權及債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兩腳書櫥
詳解 #3678286
取得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背書...
(共 25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方
詳解 #5984068
付款請求權、追索權。執票人對本票發票人的...
(共 5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Kao Eunice
詳解 #3505579
見票及付本票自發票日起算 三年不行使而時...
(共 25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兩腳書櫥
詳解 #3678290
取得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背書人追索權及債權。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兩腳書櫥
詳解 #3678287
取得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背書人追索權及債權。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兩腳書櫥
詳解 #3678289
取得票據權利為:付款請求權、追索權、背書人追索權及債權。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第 22 條
票據上之權利,對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
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
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
本票之背書人,對於前手之追索權,自為清償之日或被訴之日起算,六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Toby Lin
詳解 #3445113
1.乙能向甲行使支付請求權 2.3年
(共 2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陳沛蓮
詳解 #3915665
1. 票面文義表示之權利。 2. 本票執...
(共 6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