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二、甲列乙為被告,起訴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 150 萬元。陳稱:「乙於 97
年 4 月 1 日商請甲提供工廠設備,約定於提供完成後,乙應支付 150 萬元予甲(下
稱系爭契約)。不料,甲依約已提供完成設備後,乙卻拒不支付 150 萬元。為此,
基於承攬之法律關係起訴主張給付請求權。」等語。對此,乙聲明求為判決駁回甲
之請求,辯稱:甲尚未依約提供完成全部設備,且其所提供之部分設備含有重大瑕
疵,所以乙不負給付義務云云。試敘明理由,回答下列問題:(25 分)
⑵受訴法院於爭點整理階段,認為兩造所訂系爭契約應發生買賣之法律關係時,應 如何處理?是否亦應闡明原告要否為訴之追加或如何選擇訴之客觀合併型態?
詳解 (共 1 筆)
ckvhome
詳解 #3734636
1.所謂選擇合併,係指原告以單一聲明,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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