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一、甲、乙住所均設於桃園地方法院轄區,甲在新北地方法院轄區內侵入A之住宅,竊 得A之新型手機,並在臺北地方法院轄區內,將手機賤賣予知情之乙,A向臺北地 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經檢察官以甲犯加重竊盜罪,向臺北地方法院起訴,法院 於行準備程序時,甲坦承犯行,並供出手機已賤售予知情之乙,檢察官遂追加起訴 乙故買贓物之犯行。嗣甲因車禍死亡。試附理由回答下列問題:

⑵法院對檢察官追加起訴乙故買贓物罪之犯行部分,應如何處理?(13 分)

詳解 (共 1 筆)

范琝瀚
范琝瀚
詳解 #3544186
2019/08/18
1.所謂追加起訴,依本法第 265 條第...
(共 52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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