題組內容
三、請依建築法相關條文回答下列問題:
⑵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對於申請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案件,認 為不合規定者,應將其不合條款之處,詳為列舉,一次通知起造人,令其改正。 依第 36 條規定,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多久期限內,依照通知 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2 分)
詳解 (共 1 筆)
Dan
詳解 #2429259
第 36 條 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
(共 8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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