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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假設臺北市立 A 國中,以 B 老師在校外違法經營補習班為由,由該校教 師評審委員會決議予以不續聘。B 老師遭 A 國中決議不續聘後,迭經訴願 及行政訴訟程序救濟未果,於 2012 年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 但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卻於 2018 年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的決議。請問:

⑵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撤銷 A 國中不續聘 B 老師之決議是否適法?(15 分)

詳解 (共 4 筆)

김민주
김민주
詳解 #5327622
2022/02/02
(二)除非事實或法律上有變更,否則臺北市...
(共 26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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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已上岸回來考地政士兼撿鑽石
詳解 #3193196
2019/02/10
教育局得依117條撤銷。該處分有既判力,...
(共 5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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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ien
allien
詳解 #5414054
2022/04/12

(二)台北市教育局撤銷A國中不續聘B老師之決議

  1. 原則上行政機關及受行政法院既判例之拘束,不得提出相反或反於確定判決意旨之主張,亦合於上述實質存續力之意旨。惟行政程序法第117條規定,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行政機關及其上級機關仍得予以撤銷。
  2. 綜上所述,台北市教育局原則上應遵循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惟其係A國中之上級監督機關,於行政處分違法不當時,仍得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將該違法不當之行政處分撤銷,與實質存續力,發生互為消長之作用。

 

 

朱朱
朱朱
詳解 #3295299
2019/04/17
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