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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甲基於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人民幣之犯意,先於民國 97 年 7 月 5 日租賃偽造之
場所時,未經乙同意,以乙之代理人自居,與不知情之丙簽訂租賃契約,並以虛擬
之人物丁為保證人,偽刻丁印章,蓋用於租賃契約書之保證人欄,持交丙租得坐落
台北市文山區之套房 1 間。嗣即購買偽造之器械及紙張,自 97 年 7 月 10 日上午起,
在該套房內偽造人民幣。惟警方獲線報,依法於同日下午執行搜索,當場查獲已偽
造完成面額 100 元之人民幣 3 張、偽造失敗之半成品 2 張。請回答下列問題,並敘
明理由。
⑶甲為達到偽造人民幣之目的,因而製作前揭契約書租用場所,其間有無裁判上一 罪關係?(5 分)
詳解 (共 1 筆)
Gen Jian
詳解 #2747694
(3)兩者間應無裁判上之一罪之關係1.所...
(共 17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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