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無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 行為能力人之行為,試問其理由何在?
詳解 (共 8 筆)
ytchiu
詳解 #4990226
依郵政儲金匯兌法第5條之規定,無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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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郁雯
詳解 #7274006
給民眾便利
努力努力再努力
詳解 #4981294
ytchiu
詳解 #4989557
依郵政法第5條立法旨意在於"無行為能力人...
(共 10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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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
詳解 #4843140
郵政儲金匯兌法第5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郵政儲金及匯兌事務,對中華郵政公司所為之行為,視為有行為能力人之行為。
立法旨意:
本條文之立法旨意係在便利人民用郵、加速郵件運遞及降低營運成本,是否受監護之宣告,無法逐一辨認查詢,亦將有失交通迅速流場之旨意,故為廣大民眾通信之便利與安全,一概視為有行為能力。
努力努力再努力
詳解 #4995764
Cheng-hao Ciu
詳解 #4987579
陳彥志
詳解 #4898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