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輻射工作場所排放放射性廢氣或廢水者,設施經營者應實施輻射安全評估,並報請主管 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1)輻射安全評估應載明那些事項? (2)實際放射性廢氣或廢水 之排放紀錄應載明那些事項?
詳解 (共 5 筆)
貝克
詳解 #3042180
(1)輻射安全評估應載明下列事項:a.輻射作業說明。b.計劃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射性物質之性質、種類、數量、核種及活度。c.場所外圍情況描述。d.防止環境污染之監測設備與處理程序及設計。e.其他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2)實際放射性廢氣或廢水之排放紀錄應載明:排放日期、放射性物質之種類、數量、核種、活度、監測設備及其校正日期。
Jim.Huang
詳解 #24327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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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自己
詳解 #2462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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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martin1220
詳解 #2464202
輻射作業說明 計畫排放廢氣或廢水所含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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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傑夫臺南上岸了33424
詳解 #5949564
輻射安全評估:1. 輻射作業說明2. 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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