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十二年國教課綱強調『適性揚才』,針對高級中等教育階段之資源班學生, 若其身心障礙狀況導致修習部定必修或校訂選修課程有顯著困難時,請回答下列問題:解釋『部定課程』與『校訂課程』之定義與差異?請說明如何運 用『特殊需求領域課程』進行學分替代之法規依據與行政程序?(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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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die
詳解 #7467136
部定課程由國家統一規劃,奠定學生的基本學力;校訂課程由學校自主發展,形塑學校特色並滿足學生多元適性發展需求。
以下為部定課程與校訂課程的定義與差異,以及運用特殊需求領域課程進行學分替代的法規依據與行政程序詳細說明:
一、 部定課程與校訂課程之定義與差異
| 比較項目 | 部定課程 | 校訂課程 |
|---|---|---|
| 定義 | 由國家統一規劃的課程,旨在培養全國學生的核心素養,確保學生具備基本的共同學力。 | 由學校依據其願景、特色、學生需求及社區資源自主發展的課程,旨在提供多元適性發展。 |
| 主導單位 | 教育部(國家教育研究院)。 | 各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 |
| 主要內容 | 包含一般學科、部定必修科目(如國文、英文、數學、社會、自然、藝術等)。 | 包含校訂必修、選修課程、團體活動時間及彈性學習時間。 |
| 主要功能 | 奠定學生的基本學力,落實教育公平性與品質保證。 | 展現學校辦學特色,滿足學生個別差異、在地化需求與生涯適性發展。 |
二、 特殊需求領域課程進行學分替代之法規依據與行政程序
針對身心障礙學生(含資源班學生)因障礙狀況導致修習普通課程有顯著困難時,學校可彈性調整課程,並依據相關規定以「特殊需求領域課程」進行學分替代。
1. 法規依據
- 《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總綱》:「為因應學生身心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高級中等學校得彈性調整部定必修及校訂選修課程,並得以特殊需求領域課程進行學分替代。」
-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部定必修及校訂選修課程實施辦法》:明定特殊教育學生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調整課程之資格、彈性調整原則、學分替代程序與成績評量等具體規範。
-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作為學分採計、修業年限及畢業條件之法規配套。
2. 行政程序
學校辦理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學分替代時,須落實校內特教團隊、原學科教師與行政單位的橫向整合,遵循以下程序:
[步驟一:專業評估]
身心障礙狀況、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會議評估需求
↓
[步驟二:校內審議]
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 審核課程調整與替代方案
↓
[步驟三:課發會備查]
送交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課發會) 備查
↓
[步驟四:行政安置與執行]
特教組、教務處辦理選課、排課並落實教學與評量
↓
[步驟五:學分採計]
依評量結果登錄特殊需求領域學分,替代原普通課程學分
- 步驟一:專業評估(IEP 會議)
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班導師、任課教師、家長及相關專業人員召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會議」。針對學生身心障礙狀況進行專業評估,確認其修習普通課程確有顯著困難,並擬定需替代的科目與對應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如:生活管理、社會技巧、學習策略等)。 - 步驟二:校內審議(特推會審查)
將 IEP 會議通過的課程調整與學分替代方案,提交至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特推會)」進行實質審查,確認替代之必要性、學分數之對等性與合理性。 - 步驟三:課程報備(課發會備查)
特推會通過後,應送交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課發會)」備查,以確保調整後的課程架構符合學校整體課程規劃,並維護學生的畢業學分權益。 - 步驟四:行政安置與執行
由教務處(課務組/註冊組)與學務處(特教組)協調,辦理學生的選課調整、課表排定(如抽離或外加)以及系統登錄,並由特教教師依據調整後的內容進行教學與多元評量。 - 步驟五:學分採計與登錄
學生修習特殊需求領域課程期滿且評量及格者,學校應依規定採計其學分,並於成績系統中登錄為特殊需求領域學分,以此替代原無法修習之部定必修或校訂選修學分,以利學生順利達到畢業門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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