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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題
請解釋下列之刑事程序相關用語?

5. 自首(5 分)

詳解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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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80514
2026/05/22
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被發覺前,向負責管理的公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具偵查權之人)告知其罪行,並接受裁判。在中國大陸以及台灣,自首都是法定減刑事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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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刑法第62條可知,自首,是指「犯人在犯罪未發覺前,向該管公務員(通常指有偵查權之公務務員,如檢察官、警察等),自行申告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之意。自首制度的目的是在鼓勵犯人悔過自新,並使偵查機關容易明瞭犯罪的真相,不致牽連無辜,而且可以省掉為了偵查犯人所花費的人力、物力、時間等。因此刑法第62條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得減輕其刑。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法律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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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7376474
2026/05/18
記憶版 自首=「犯罪還沒被發覺前,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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