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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所、轉學考(插大)-微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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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年 - 108 國立暨南大學轉學生入學考試試題_電機系三:微積分#123361
> 申論題
6. 求
= ? (10%)
詳解 (共 1 筆)
Chia Chung
詳解 #6252876
2024/11/18
<Solution>6 ...
(共 163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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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論題
7. 求瑕積分lnxdx = ? (10%)
#524542
8. 求三重積分(x+y+z)dzdydx = ? (10%)
#524543
一、甲、乙二人計劃侵入郊區獨棟別墅盜取財物,找來友人丙協助把風。某日,甲得悉某別墅屋主出國,深夜召來乙、丙一同抵達現場,甲、乙二 人翻牆進入別墅客廳後,開始分別搜尋值錢財物,不料屋主 A 男與 B 女 突然從寢室出來,乙當場愣住,甲則迅速進入廚房拿取菜刀,逼迫 A、 B 交出值錢財物,乙在一旁並未作聲。A、B 二人不得已將珠寶與20萬新 臺幣交予乙,乙將該等財物放入背包。甲、乙二人為了不讓 A、B 即時報警而將二人綑綁,正欲離開時,又心生共同性侵 B 的念頭,強行將 B 帶入寢室,共同脫光 B 身上衣物後,乙見 B 胸前有明顯手術後的傷痕, 突然打消性侵的念頭,便勸說並阻止甲性侵 B。然而甲不接受乙的勸阻, 兩人因此發生激烈衝突,結果乙不敵甲,被打傷倒地。當甲剛完成與 B 的性交時,A 自行解開綑綁衝進寢室與甲打鬥,甲拾起一旁的菜刀砍斷 A 之手掌,甲、乙二人隨即將 A、B 鎖在房間內,離開別墅,甲、乙、 丙三人分別逃逸。途中,甲又自行折返,打算放火殺人滅證,購得縱火 用具後,不顧 A、B 之安危,於別墅庭院放火,所幸 A、B 二人早已自行逃離現場,A 經緊急救治後,並無生命危險,被砍斷的手掌經手術接回,一年半後,已恢復六、七成的功能。A、B 之別墅則付之一炬,但未延燒至周圍房舍。試問甲、乙、丙三人的行為應如何論處?(100分) (答題除引用相關學說或實務見解外,應就本案之論斷附具個人意見)
#524544
(一)在審判程序中,乙之辯護人 X 聲請傳喚甲作證,並經過法院同意。 然而甲在具結並受拒絕證言權之告知後,面對 X 詰問其先前在 A、B 面前所為之陳述時,竟表示要行使拒絕證言權。請問甲之主張有無理由? (30 分)
#524545
(二)乙之辯護人 X 抗辯本案乃因警方挑唆犯罪而來,故法院不應把在現場扣押之安非他命當作乙有罪之證據。請問 X 的抗辯是否有理由?(35 分)
#524546
(三)偵查機關得知甲販毒後,合法監聽甲手機,卻意外監聽到甲向律師 Y 諮詢自己販毒案件內容。請問該監聽內容可否作為證據?(35 分)
#524547
(一)若前述訴訟中,乙認為專利 P 之說明書實施例中僅揭露 A 物之製造,而 A 物之製造乃是實施 X、Y 及 Z1 等要件,並未揭露實施 X、Y 及Z2 等要件所製造之 F 物,故 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試述文義侵害之意義,並論析前述抗辯是否合法?(15 分)
#524548
(二)若前述訴訟中,甲主張 Z 要件解釋範圍應包括 Z2 要件,係基於專利 P 請求項 C1 文字及專利說明書所揭露資訊等證據來源,但乙參閱專利 P 相關權威工具書,發現該書載明 Z 要件於專利 P 申請日之解釋不應包 括 Z2 要件,故 F 物之產銷不應構成文義侵害,以之為抗辯。請問該抗辯是否合法?(15 分)
#524549
二、甲創作科幻小說 A,目前已發行紙本,正與出版商乙洽談數位電子書之 授權。出版商丙為建構數位圖書館,未經甲同意將 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 並將電子書上傳至數位圖書館之伺服器儲存,公眾除可免費線上閱讀外,更可付費下載全書。甲知悉出版商丙之前述行為,遂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向出版商丙提起著作財產權之侵權訴訟,而訴訟中出版商丙認為將 A 小說製作成電子書是技術上重要突破與經濟加值,且數位圖書館 之建構係為服務公眾,並加速圖書數位化利用的發展,故以著作權法第 65 條所規定之「其他合理使用」作為侵權抗辯。試問:該抗辯是否合法, 請附具理由論述之。 (30 分)
#524550
三、甲以古早店鋪為背景之「X 清青青草茶」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圖樣申 請商標註冊,其中「X(地名) 、青草茶」不在專用之列,指定使用於商 品類別第 32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植物茶、青草植物茶包、青草飲料、 青草茶」及第 43 類商品或服務為「青草飲料店」 ,並獲商標註冊在案。 乙則以「清青」二字作為商號名稱,並加入 Y 家字樣之朱紅印記及綠豆、 茶葉與「Ching」英文字樣,經 Z 縣政府核准設立登記在案,在 Z 縣開 設「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青」茶飲, 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且系爭商號所提供之商品類別,係為一 般茶飲(綠茶、烏龍茶、青茶等)、口感茶飲(蘆薈、寒天)、熱飲(柚 子茶、紅豆紫米奶茶)、奶類茶品(奶茶、阿華田)、冰果飲(甘蔗青茶、 綠豆冰沙) 。 甲主張:伊在系爭「清青」商標專用期間,係前來 X 地方旅遊之觀光客 必到之消費點,具一定知名度,已成為青草茶中之著名商標。且乙明知 「清青」青草茶為甲首創之商標,惡意抄襲系爭商標之「清青」二字,經 營地址設於 Z 縣「清青」商號,並在包裝、菜單、網路資訊推出各類「清 青」茶飲,使用到系爭商標「清青」圖樣,足以讓消費者誤認乙之清青 茶飲係來自於甲或關係企業、或加盟關係或互為投資之股東足以致相關 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已構成商標權之侵害。 乙則辯稱:系爭「清青」商號係依當地民俗傳統算命師提供五項名稱中, 選擇「清青」為商號名稱,且其開業至今,從未聽聞過甲之系爭商標名 稱,嗣於 113 年 1 月間,收受甲委託律師來函,始知悉系爭商標存在, 其並無侵害系爭商標權之惡意。又系爭商標在 Youtube 影片觀看次數低, 每年觀看該影片次數僅為 21 人至 635 人之流量,換算為每日僅 0 人至 1.7 人觸及流量。此外,以「全臺灣有名青草茶店」為關鍵字,在搜尋引 擎 Google 搜尋,系爭商標並不易查找到,且以「清青」搜尋,乙之 Y 家 茶飲處於第 3 名,反而甲之系爭商標與店家,標示「X 清青青草茶」者, 僅有 20 則評論及 Line 熱點評有 5 篇,樣本數少,未排入搜尋主題名單, 並甲使用系爭商標在其發源地 X,既無其他分店,亦無商標成功執行權 利之紀錄,且不曾有行政或司法機關認定為著名,是系爭商標並非著名 商標。 請就系爭商標是否構成著名商標,以及系爭商標與商號名稱是否發生混 淆誤認之虞,詳加評述甲之主張與乙之答辯,何者有理由?(40 分)
#52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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