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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考◆文综◆青海省
高考◆语文◆西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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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資通安全:資通安全概論#142222(5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都市計畫技術:都市及區域經濟#142221(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食品衛生檢驗:食品安全與衛生法規#142220(5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資通安全:資通安全管理#142219(7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航海技術:航海學#142218(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建築師:建管行政#142217(9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食品衛生檢驗:食品微生物學#142216(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衛生技術:公共衛生學#142215(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環境檢驗:水質檢驗#142214(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公職食品技師:食品風險分析與管理(包括食品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理論及實務應用)#142213(5題)
最新試題
50. MC型主機氣壓遙控管路系統中,排氣閥之AIR SPRING屬於哪一控制區? (A)AIR SOURCE (B)SAFETY DEVICE (C)STARTING LINE (D)SPEED SETTING LINE
49. MC型主機氣壓遙控管路系統中,控制空氣屬於何區控制系統? (A)STARTING LINE (B)SPEED SETTING LINE (C)AIR SOURCE (D)SAFETY DEVICE
48. 主機操控系統中,決定主機轉動方向之機構,為下列何者? (A)REVERSING CRANKSHAFT (B)STARTING CONTROL VALVE (C)REVERSING HANDLE (D)REVERSING VALVE
最新申論題
7. 輪機人員正確之精神上應變準備,應包括哪幾項?
6. 請問有那些修理是工作人員可能的疏忽,而導致船舶火災?
5. 請問在海上人命安全國際公約(SOLAS)中,對火警警報及探火系統在設計上之規定為何?
最新課程
程式設計實習
講師:
Sam
簡介:
根據108課綱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電機與電子群課程綱要所摘要「程式設計實習」的學習重點...
等差數列與級數
講師:
林靖
簡介:
1.認識數量關係與規律 2.數列與級數 3.等差數列 4.等差級數 5.綜合應用
線型函數
講師:
林靖
簡介:
1.認識函數,函數特性(對應關係),函數判別,2.函數值 3.函數圖形與線型函數 4.線型函數的生活應用
最新主題筆記
1
描述:
11
綜所
描述:
房地2.0、AMT
營所
描述:
PEM、CFC、房地2.0
最新討論
教學評量的概念與能力是教師專業能力的指標之一,就教學評量而言,下列何者非目前的發展趨勢(A)重新重視標準化測驗(B)使用多向度分數(C)較為重視歷程(D)採用多元評量方式
5 婦科胎、產、經、帶等問題,若考慮從奇經八脈方面來治療,應選擇下列何者?(A)陰蹻與陽蹻 (B)陰維與陽維 (C)宗脈與心脈 (D)衝脈與任脈
38.輔導老師發現有一位學生非常懂得如何與他人相處,而且常常都能與他人合作愉快,以適性輔導觀點來看,此位學生具 有迦納(H. Gardner)多元智力(multiple intelligences)理論中何種才能? (A)肢體動覺 (B)邏輯思考 (C)數理運算 (D)人際互動。
5.甲與乙通謀作成所有權之假移轉,將甲所有且已辦保存登記之 A 屋移轉登記為乙所有。丙授與代理權予丁,委請丁代為購買房屋。丁明知甲、乙間係通謀虛偽移轉,仍代理丙向乙購買 A 屋,並完成 A 屋所有權移轉登記於丙名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間通謀虛偽移轉 A 屋所有權之法律行為無效;乙以自己名義與丙成立 A 屋買賣契約有效 (B)丙主張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之善意第三人保護,應以代理人丁是否知悉甲、乙間通謀情事為斷 (C)乙、丙間移轉 A 屋所有權之行為,效力未定,丙得主張善意受讓取得 A 屋所有權 (D)甲得向丙請求返還 A 屋並塗銷 A 屋之所有權登記
7.甲竊取乙之腳踏車賣給善意之丙並完成交付。後乙依民法第 949 條請求丙返還該車。關於丙對甲之權利主張,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丙得主張權利瑕疵擔保,請求損害賠償 (B)丙得準用給付不能之規定,解除買賣契約 (C)丙得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要求減少價金 (D)若有違約金之約定,丙得請求甲支付違約金
8.甲、乙、丙三人連帶對債權人丁負有 90 萬元之債務,且內部應負擔部分各為三分之一。若丁對甲之債權因消滅時效完成,丁隨後請求乙給付全部債務時,乙之主張何者正確? (A)丁對甲之時效既已完成,該債務已轉為自然債務,乙、丙亦同免其全部責任 (B)丁得請求乙給付 90 萬元,時效完成屬甲之個人關係,對乙、丙不生效力 (C)乙得扣除甲應分擔之 30 萬元部分,僅就剩餘之 60 萬元對丁負給付義務 (D)乙應先給付 90 萬元,再依民法第 281 條規定向甲請求償還其應分擔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