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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原住民族行政: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概要#142153(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交通行政:交通政策與行政概要#142152(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水土保持工程:水土保持概要(包括植生工法)#142151(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客家事務行政:客家歷史與文化概要#142150(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水利工程:水利工程概要#142149(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戶政: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概要#142148(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文化行政:文化行政概要#142147(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原住民族行政: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概要#142146(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文化行政:藝術概要#142145(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勞工行政:勞資關係概要#142144(4題)
最新試題
10.電瓶充電間因有氫氣,如通風不良,請問其積存的氫氣和空氣混合,只要達到什麼濃度就可能會引起爆炸?(A)低於4.1%(B)4.1%到74.2%間(C)75%以上(D)以上皆非
9.為防止潤滑油之劣化,延長使用時間,請問需注意事項為何?(A)引擎出口的滑油溫度保持在60℃以下,並須提高油壓,增加給油量以增進冷卻效果。(B)避免混合使用潤滑油。(C)須立即除去混入之金屬摩耗粉、锈類、防止觸媒作用。(D)以上皆是
8.船舶出塢前之工作與注意事項中,開始放水後須檢視機艙內水線以下之進出口閥及旋塞等作動正常,請問下列何項應該先做?(A)先關妥各閥俟塢內漲水到相當程度後,觀察海水有無漏入管內,藉以確知海底閥之有無洩漏(B)分別開啟海底門及舷邊出口閥(C)巡視管路接頭及拆修部分之管路(D)必要時再次分別締緊拆修部分之管路螺栓等
最新申論題
7. 柴油機關排放白煙的原因為何?試敘述之。
6. 一般管路防蝕的方法有哪些?試敘述之。
5. 請敘述洩壓閥(Relief Valve)與減壓閥(Reducing Valve)之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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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yroid Function Test 甲狀腺功能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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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分泌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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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下列cephalosporins的前驅藥型式,何者最不易在體內活化? (A)(B)(C)(D)
16 甲擁有倉庫乙棟,出租給乙為倉庫營運人使用。甲就其倉庫,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並約定保險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乙另以承租人地位,向 B 保險公司投保倉庫營運人責任保險並約定保險金額為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內,因乙之員工過失行為致生火災,使價值 500 萬元之倉庫全損,試問 A、B 之保險給付責任為何?(A) A、B 二保單為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B) A、B 二保單為複保險,但訂立 B 契約時未通知 A 保險公司,保險契約無效(C) 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各保險公司僅就其所保金額負比例分擔之責(D) A、B 二保單不構成複保險,但涉及保險代位相關規定之適用
一、甲經營砂石堆置場,該堆置場作業程序領有原處分機關核發固定污染源 操作許可證。主管機關於民國(下同)115 年 1 月 15 日 11 時許,派員 至該堆置場外之另外一筆土地查核,此土地坐落於「特定農業區農牧用 地」管制使用土地上,在未向農業單位申請許可的前提下,前述該員發 現甲於系爭土地上堆置砂石混合物。經現場測量砂石混合物堆置量超出 原限定的 3,000 立方公尺,原應另依規定申請取得固定污染源設置及操 作許可證,甲卻逕行設置與操作,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之規定。因此遭 主管機關裁罰新臺幣 32 萬元罰鍰,並限期於 115 年 5 月 31 日前完成改 善。甲主張,其已受到區域計畫法主管機關依法認定其行為違反了區域 計畫法之規定而對之進行裁罰,如此形成其同時收到「空氣品質」與「土 地使用」之行政管制的處罰。甲認為前述原處分機關之裁罰已然違反一 行為不二罰之原則。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成立?(25 分) 參考條文: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4 條:I. 公私場所具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固定污染源,應於設置或變更前,檢具 空氣污染防制計畫,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 及取得設置許可證,並依許可證內容進行設置或變更。 II. 前項固定污染源設置或變更後,應檢具符合本法相關規定之證明文件,向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及取得操作許可證,並依核發之許可證內容進行操作。 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第 1 項: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十一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 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 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21 條第 1 項: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 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二、臺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3 項規定:「市政府及其所屬機關得 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或委託不 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執行之。」新北市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項則規定:「中央法規以明定直轄市政府之方式指定本市享有該事務之地方 自治團體管轄權者,本府得依本自治條例及相關機關組織規程為權限劃 分。」以上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將權限委任所屬下級機關的兩種模 式。請問這兩種模式有何不同?行政法院之實務見解如何?(2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