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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憲法並無明文規定立法院調查權,然而,釋憲實務對此則持肯定態度。 依據憲法法庭 113 年度憲判字第 9 號判決, 「立法院為能有效行使上開 憲法所賦予之職權,本其固有之權能,自得享有一定之調查權,主動獲 取行使職權所需之相關資訊,俾能充分思辯,審慎決定,以善盡國家最 高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是立法院調查權乃立 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 。在此前提下,若立法院調查 權行使涉及人民時,要求其提出文件、資料或物件,則其受憲法保障之 各種重要基本權,諸如隱私權、資訊隱私權、營業秘密、秘密通訊自由、 職業自由或營業自由等造成干預。當立法者課予人民有配合立法院調查 權行使之法律義務時,相關法律規定應符合那些憲法要求,始與憲法無 違?請申論之。(25 分)

一、經營連鎖餐廳之甲因擴展過快導致財務危機,對外共負債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分別為積欠乙 500 萬元、丙 300 萬元,以及多年好友丁 200 萬元,均為無擔保之普通債權。此時,甲名下別無他物,僅剩一棟價值 500 萬元之 A 屋。乙眼見甲即將破產,天天上門催債。甲不堪其擾,且感念乙過去長期情義相挺,遂與乙達成協議,將 A 屋直接移轉登記給乙,用來全額抵償乙之 500 萬元債務。移轉登記時,乙心知肚明甲已經山窮水盡,此舉將導致丙與丁往後分文未得,但乙仍欣然接受並辦妥登記。事後,丙與丁知悉此事,聯手告上法院。試問:丙、丁得否依民法第 244 條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甲、乙間債權行為與 A 屋移轉登記,並請求回復原狀?(5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