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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普通考試_農業技術:土壤與肥料概要#141966(4題)
115年 - 115普通考試_農業技術:植物保護概要#141965(5題)
115年 - 115普通考試_園藝:園產品處理及加工學概要#141964(4題)
115年 - 115普通考試_農業行政:農業行政概要#141963(4題)
115年 - 115普通考試_園藝:花卉與造園概要#141962(4題)
115年 - 115普通考試_園藝:果樹與蔬菜概要#141961(5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自然保育:保育法規(包括國際公約)#141960(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自然保育:生物多樣性及自然資源經營管理#141959(10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自然保育:保育生物學#141958(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園藝:花卉學與造園學#141957(4題)
最新試題
50. MARPOL附則VI,對於氮氧化物(NOx)排放限制適用於所有安裝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後建造的船舶上,其輸出功率為多少的柴油發動機? (A) 超過75瓩 (B) 超過100瓩 (C) 超過130瓩 (D) 超過3000瓩
49. The use of double resilient mounting may be necessary for very installations. (A) low noise (B) high noise (C) low price (D) high price
48. 柴油機在最低穩定轉速下進行倒俥試驗,從倒俥操縱開始到柴油機已在相反方向工作,開始供燃油為止,其倒俥反應時間應為多少? (A) 應不超過10秒 (B) 應不超過15秒 (C) 應不超過20秒 (D) 應不超過25秒
最新申論題
## 交通部航港局102年度第2梯次 船員岸上晉升訓練及適任性評估 二等大副 航海與船舶操縱 注意事項:答案一律在答案卷作答,未在答案卷作答者,不予計分。 | 題號 | 題目 | 答案 | | | | | | --- | --- | --- | --- | --- | --- | --- |
(五)電源之功率因數為多少?【5 分】
(四)電源供應之平均功率為多少瓦特?【5 分】
最新課程
全彩圖解英文音標發音課-自然發音+KK音標一次全學會!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簡介:
提供全彩圖解英文音標發音課程,學完讓你自然發音+KK音標一次全學會! 課程特色: 1.圖解、音標、注音、符號...
高一下英文課程(十年級)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簡介:
高一下單字課,老師講解,偶爾有片語。
高二下英文課程
講師:
台中大雅家教-睿智數學及英文家教,王瑞志老師
簡介:
高二英文下單字課
最新主題筆記
GSH
描述:
Cysteine 生成後 → 可進一步合成 Glutathione(強抗氧化劑)。 半胱胺酸與麩胺酸 (Glutamate) 結合,生成中...
公權力行政v.s私經濟行政
描述:
課堂筆記,有上課就作,沒上課就沒作
1-3 課程大綱:B2 全攻略:教育部參照表背後的「選考賽局」與避坑指南
課程:
玩轉英檢中高級 CEFR B2
章節:
第一季【定標與突破】英檢叢林的生存指南
描述:
標題:1-3 | 選擇比努力重要:教育部 B2 參照表的「避坑與決策」策略 內容: 你是那種「聽力閱讀很強,但口...
最新討論
80.在一個學習活動中,同時可包含主學習、副學習和附學習的發聲,這種學習稱為(A)熟練原則(B)同時學習原則(C)社會化原則(D)類化原則。
33.教師在教學中必須盡力避免性別偏見,以下哪項並非正確作法?(A)避免助長性別刻板印象(B)根據社會期許來看待學生(C)促進男女學生間的互動(D)平等對待男女學生
3.下列有關懸飲辨證論治之敘述,何者錯誤? (A)邪鬱少陽證者,宜柴枳半夏湯 (B)飲停胸脅證者,宜十棗湯 (C)絡脈不和證者,宜柴陷湯 (D)陰虛內熱證者,宜沙參麥冬湯
5.46歲江女士,近日吹風受寒後出現咳嗽氣喘痰鳴,頭痛身痛惡寒。經以小青龍湯治療後,出現寒熱交替發 作,頭發眩暈,咽乾,口乾苦,心中煩躁,兩脅肋不適,二便可的現象。診其脈弦,苔白、淡紅舌。此病候的病機為何? (A)外感將解之徵 (B)太陽陽明併病 (C)邪傳少陽 (D)邪入太陰
一、甲將複製之名畫一幅,價值原為新臺幣(下同)6,000元,偽稱為真品出 賣與熱愛收集名畫之乙,乙不知有詐而以99,000元買受之。甲得款後, 將該款放置家中於深夜被丙潛入住宅竊取。乙嗣後得知上情乃根據不當 得利之規定請求甲返還所受領之利益。因發現甲已無財產,遂另外再依 相同之法律關係訴請丙返還其竊盜所得之利益。試問:在甲乙間與乙丙 間之訴訟,關於不當得利成立要件中之「無法律上原因」之事實,應由 何人舉證證明?(25分)
一、某甲於某日將其價值重大之限量勞力士名錶,借給好友某乙參加一場名流晚宴。晚宴結束後,某乙遲遲不肯還錶。某甲忍無可忍,正式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乙「返還該限量勞力士名錶」。假設本件由合議庭審理,為整理事實與爭點,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於準備程序時,某乙當庭承認:「法官,某甲說的都是真的……那隻錶確實是某甲借給我的,我有義務還他,我同意某甲的訴求,我願意全部認輸」,法官肯定某乙之誠實面對,並由書記官將某乙話語記明於筆錄中。幾週後,法院召開言詞辯論期日,但某乙竟然徹底神隱而未出庭,某甲乃向法官主張:「法官,你看!上次某乙在準備程序都已經親口認輸了,現在他又不出庭,你應該可以直接根據他上次的認輸,判他敗訴,叫他還我錶吧?」試問:某甲之主張,是否可採?請詳述理由。(5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