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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規定每人發給七千元,並且該條例第 6 條規定「老年農民福利津貼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五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五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九十六年七月二十日及一百年十二月二日修正之條文所增加津貼經費,由中央全額負擔。」但由於直轄市政府財政惡化,因此直轄市政府抱怨連連,某日行政院經院會通過修正草案,將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負擔比例修正為:「在直轄市區域,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百分之六十,直轄市負擔百分之四十;在省轄區域,由中央負擔」。但如此一來對於直轄市政府的財政狀況仍無法緩解,因此各直轄市政府遊說各黨立法委員,提高中央負擔比例。於立法院審議時,經立法委員多人提案修改為直轄市僅負擔百分之二十,其餘部分均由中央政府分擔,並經三讀通過。然如此一來,每年國家必須編列之預算將增加五百億元。對於現行政府之財政赤字,乃一大衝擊,因此無法執行,試問行政院應如何處理?又目前該條例第 4 條第 1 項規定為:「符合前條資格條件之老年農民,得申請發給福利津貼,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調整為每月新臺幣七千元,發放至本人死亡當月止;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倘若行政院另外修法修正為每月新臺幣八千元,因為金額龐大遭地方自治團體反對,但仍經三讀通過,請問是否合於憲法規定?(25 分)

二、甲法官任職臺中地方法院已有很長一段時間,由於近來案件激增,因年齡漸長,甲頗感力不從心,希望能離職轉任律師工作。由於甲長期於臺中地方法院工作,對臺中相當孰悉,也希望能將臺中作為執業重點。惟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司法人員或公職律師自離職之日起 3 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 3 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 校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檢察署、政府機關(構)或公立學校已滿 3 年者,不在此限。甲認為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違憲侵害其離開公職後之工作權,試評論甲之看法。 (25 分)

(一)委託設計製造商(Original Design Manufacturer, ODM)。【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