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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交通行政、交通技術:運輸規劃學#142274(4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環保行政:空氣污染與噪音防制#142273(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民法(包括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編)#142272(3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交通行政:運輸學#142271(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經建行政:貨幣銀行學概要#142270(6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航運行政:海運與物流管理學#142269(7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衛生行政:衛生行政學概要#142268(27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電力工程:電工機械概要#142267(8題)
115年 - 115 高等考試_三級_地政:土地政策#142266(4題)
115年 - 115 普通考試_機械工程:機械製造學概要#142265(7題)
最新試題
10. A類火(或稱甲種火)最有效的滅火劑是水,當作冷卻滅火劑,請問冷卻滅火劑是作何用途? (A) 隔絕氧氣 (B) 降低溫度 (C) 隔絕燃體 (D) 以上皆是
9. 輪機日誌(Machinery log book)是輪機管理中最重要的報表,請問下列各項中,何者不應記入記載事項? (A) 主、副機之運轉狀況及其他輔機之檢修與保養 等。 (B) 燃油、滑油之消耗量及存量。 (C) 機艙之突發事件 (Accident)或災變 (Casualty)。 (D) 甲板物料消耗量及存量。
8. 請問接班輪機員若遲未接班時,交班輪機員應該如何做? (A) 直接離開 (B) 報告輪機長 (C) 繼續當班 (D) 吵架理論
最新申論題
5.有關船政機關處理海事報告書之六項程序為何?
4.船舶油料紀錄簿應注意之四點事項為何?
3.請列舉五項船員可終止僱傭契約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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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偵查犯罪手冊》是一本全面介紹警用刑事程序的專業書籍,它涉及了從犯罪發生到偵查結案的各個階段和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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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08課綱將83-113學測數學試題、91-110指考乙、91-113分科數甲試題分成A、B和選修數甲,準備學測或分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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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根據SOLAS公約附錄規則第十一之二章,「連續概要紀錄」(CSR)的歷史紀錄不包括以下那一 個資訊? (A) 登記的船舶所有人姓名及其登記地址 (B) 核發ISM章程規定的符合文件的主管機關、或締約國政府、或認可機構的名稱 (C) 核發ISPS章程A部分規定的國際船舶保全證書的主管機關、或締約國政府、或認可保全機構的名稱 (D) 核發MARPOL章程規定的國際船舶防污染證書的主管機關、或締約國政府、或認可機構的名稱
32. 下列有關鰻魚的敘述,何者正確? (A) 鰻魚為臺灣獨有的養殖魚類 (B) 紅腳蟳生活棲息的水域也可能發現鰻魚的存在 (C) 鰻線是指長條狀的鰻苗,故只要是鰻魚的幼魚及亞成魚都稱鰻線 (D) 以日本為主要外銷市場,故所有外銷日本的鰻魚都以商品名「日本鰻」販售
39.上述劑量調整的原因為何? (A)為避免 incomplete μ-receptor cross-tolerance (B)為避免 incomplete δ-receptor cross-tolerance (C)為避免μ-receptor tachyphylaxis (D)為避免δ-receptor cross tachyphylaxis
78 甲夫以乙妻為被告,請求法院判准離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類事件起訴前,應先經法院進行調解程序(B)離婚訴訟進行中,倘法院認宜再行調解,得依職權移付調解,原則上僅以一次為限(C)甲、乙經調解後,同意離婚,調解期日甲無法到場,得由代理人代為表明其同意離婚之意(D)在離婚訴訟中,乙得反訴請求裁判離婚
79 甲與乙婚後生一子丙,於丙 5 歲時,甲列乙為被告,以乙與丁有婚外性行為為由提起離婚訴訟,並合 併請求法院酌定甲行使負擔丙之權利義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乙主張系爭婚外性行為之事實已發生逾 2 年,甲之離婚訴權因而消滅等語,如甲自認,原則上發生自認之效力(B)法院得依職權一併酌定乙與丙會面交往之方式與期間,惟如未經當事人之聲請,則不得依職權命乙將丙交付予甲(C)法院得依職權一併命乙給付丙扶養費,於定給付方法時,得審酌一切情況定之,惟基於處分權主義,仍受聲請人聲明之拘束(D)如第一審法院為甲全部勝訴之判決,乙僅就離婚部分提起第二審上訴,基於處分權主義,酌定由甲任丙親權人之部分不生視為上訴之效力
80 甲以其成年之子乙為相對人,向該管法院提出書狀,求為裁判命乙自即日起至甲死亡時止,按月給付 新臺幣(下同)2 萬元扶養費(下稱本案)。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本案應適用家事訴訟程序為審理、裁判(B)法院依調查結果,認為甲年老獨居,除乙外無其他子女,既無謀生能力,亦無資產。法院為維持甲之基本生活需求,得依職權裁定命乙自收受裁定之日起至本案裁判確定之日止,暫先按月給付甲 1萬元(C)法院為暫時處分之裁定前,不得使兩造為辯論,且該裁定於確定時始得為執行名義(D)倘法院駁回甲之本案請求,就乙已依法院命暫先為給付之裁定所為履行給付之部分,得不命甲返還予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