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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謂利益團體?「公共利益團體」(public interest groups)和一般利益團 體的可能區別何在?決定利益團體影響力大小的因素有那些?

描述:利益團體(interest groups)指的是為了影響政府決策或政策而組成的組織,其成員通常共享共同的利益或目標...

何謂「裁罰性不利處分」?何謂「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二者之區別, 向來極具爭議;但其區別,除於行政罰法上有何實益外,是否在我國 其他法律的適用上,也有意義?又人民不服「非裁罰性不利處分」, 即無司法救濟之可能?

描述: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的區別在行政法領域中確實是一個高度爭議的問題,主要涉及行政罰法...

在下列三種行政爭訟事件中,當事人應聲請停止執行、假扣押或假處分,以尋求暫時權利保護?抑或其爭訟事件,根本不適用任何一種暫時權利保護類型?試論述之。 (一) 甲貧戶遭遇經濟上重大困難,爰向主管機關 A 申請急難救助金; 但遭 A 以其資格不符而駁回。甲不服,一方面提起訴願,另一方 面又擔心緩不濟急,故同時聲請暫時權利保護,希冀在相關之行政爭訟未終局確定前,能先獲得紓困,渡過難關。 (二) 乙違規,遭主管機關 B 處以高額罰鍰。乙不服,但訴願及第一審行政訴訟均敗訴,故提起上訴。在上訴審程序中,乙因資金狀況不佳, 憂慮罰鍰若遭執行,即有破產之虞,因而聲請暫時權利保護。 (三) 丙溫泉業,獲悉主管機關 C 將公告全國各溫泉地區水質優良度之評比,其中丙所在地區等級最低。丙為避免泡湯客因該公告影響, 而不登門消費,遂於提起本案救濟前,先聲請暫時權利保護,以能及時阻止公告之發布。

描述:在行政爭訟中,暫時權利保護的主要工具包括 停止執行(suspension of execution)、假扣押(provisional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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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公司(下稱甲)之工廠位於 A 直轄市境內,某日 A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下稱 A)查獲該工廠所排放之廢水不符合放流水標準,且嚴重污染河 川。A 遂依水污染防治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命該工 廠停工。甲因工廠被迫停工,無法正常生產與出貨,每日損失額達新臺 幣 X 萬元。甲認為其工廠所排放之廢水符合放流水標準,A 所採之廢水 樣本係周邊其他工廠所排放,A 之採樣有誤。試問:甲應如何救濟,始 得充分保護自己的權利?(35 分) 相關法條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7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 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 流水標準。」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 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得令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或勒令歇業。」 行政院 112 年 8 月 18 日院臺規字第 1121028221 號公告:水污染防治法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之權責事項,自 112 年 8 月 22 日起改由「環境部」管轄。

二、行政機關得否以電子傳遞方式作成行政處分?因應數位時代與人工智 慧之到來,行政程序法有無需修正之處?若有,試舉三者為例;若無, 亦請說明理由。(3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