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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各類別、移民行政:英文#140920(3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二等_各類別、移民行政:憲法#140919(2題)
115年 - 國立嘉義高級中學 115 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教師甄選--地球科學科試題#140918(19題)
115年 - 國立花蓮女子高級中學教師甄選美術科試題#140917(25題)
115年 - 115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資格考試_特殊教育學校(班):教育理念與實務#140916(34題)
115年 - 115-2 航海人員測驗_一等船副:航行安全與氣象#140915(40題)
115年 - 115 國家安全情報特種考試_三等_數理組(選試英文):線性代數#140914(12題)
115年 - 115-2 航海人員測驗_一等船副:船舶操作與船上人員管理#140913(40題)
115年 - 115 一般警察特種考試_三等_警察資訊管理人員:資料庫應用#140912(9題)
115年 - 115 移民行政特種考試_三等_移民行政一般組(選試英文):外國文(英文兼試移民專業英文)#140911(23題)
最新試題
40.有關民法就越界建築的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如果鄰地所有人無法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其可請求越界的土地所有人購買越界部分的土地 (B)如果鄰地所有人無法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越界建築之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的損害就不需支付償金 (C)當鄰地所有人可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時,法院不得斟酌公益,一定需將房屋移去或變更 (D)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如果因為重大過失而越界,鄰地所有人須及時提出異議,才可請求移去或變更房屋
39.甲向乙借款一千萬元,甲並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普通抵押權於乙,用以擔保借款債務。甲與乙並約定:甲若屆期後一年內,未全部清償借款債務,則由乙取得 A 地所有權,但此約定未經登記。甲於屆期 後之一年間僅返還借款五百萬元於乙,而此時 A 地市價為一千兩百萬元。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約定雖未登記,仍對甲及乙發生效力 (B)乙得請求甲抵押人為 A 地所有權之移轉,A 地價值超過擔保債權部分,應返還甲 (C)此約定非經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 (D)甲不得在 A 地所有權移轉於乙前,清償抵押權擔保之債權
38. A 向 B 購買牛奶一瓶,發現牛奶酸掉,但 B 不知此事。A 不可以向 B 主張物之瑕疵擔保的何種救濟? (A)解約 (B)減價 (C)損害賠償 (D)另行交付無瑕疵的牛奶
最新申論題
(二)租金償還。【10 分】
第二題: A 有一筆土地,長期荒廢未使用。B 無權占用該土地,蓋一小鐵皮屋,以為居住使用。此事為 A 所得 知。請附具理由說明:A 除請求 B 拆屋還地外,可否再向 B 主張下列事項? (一)損害賠償。【10 分】
(二)甲乙二人欲取得地下室停車位的專用權,應如何為之?【1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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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第 3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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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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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第三人為清償,經其受領者,其效力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經債權人承認或受領人於受領後取得其債權者,...
民法 編債 第 3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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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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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之清償,得由第三人為之。但當事人另有訂定或依債之性質不得由第三人清償者,不在此限。 第三人之清償,...
民法 編債 第 3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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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編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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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通則 第 六 節 債之消滅
描述:
就債之履行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為清償者,於其清償之限度內承受債權人之權利,但不得有害於債權人之利益。
最新討論
22.下列何者為心臟病會發生「中央型發紺(central cyanosis)」的最可能原因?①嚴寒環境之暴露 ②血紅素 異常(致攜氧能力下降) ③肢體血流再分布 ④心或肺的分流 (A)僅①② (B)僅③④ (C)僅①③ (D)僅②④
22 甲公費生與教育部簽訂公費留學行政契約,約定甲有違約情事時,應賠償公費。契約中並有甲自願接受 執行之約定,而甲拒不賠償公費時,教育部得如何處理? (A)移送該管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 (B)聲請該管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強制執行 (C)聲請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D)自為執行
6 在記帳士事務所任職的助理黃君,有以下何種作為時,將被視為違反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A)未經客戶同意,洩漏業務上之秘密 (B)依指示在特定時間將客戶相關的帳務資料文件等送交主管機關 (C)拒絕客戶因貸款需求,協助美化財務報表之請託 (D)記帳士職業倫理道德規範僅適用於記帳士,黃君係助理人員,因此並無適用問題
27有關民事訴訟之督促程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甲欲請求乙返還張大千名畫一幅,得聲請法院發支付命令(B)聲請發支付命令之裁判費為新臺幣500元(C)收受支付命令之債務人,得於送達後30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D)確定之支付命令,有與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28關於管轄競合、合意管轄與定管轄時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被告住所與其他據以定管轄法院之地,散在數法院管轄區域內者,應以不動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為最優先管轄法院(B)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應優先向不動產所在地或侵權行為地之法院起訴(C)定法院管轄,以原告繳交裁判費時為準。但獲訴訟救助者,不在此限(D)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該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二、人民甲主張:乙道路主管機關(以下稱「乙機關」 )於民國 113 年 6 月 1 日,在其住宅門口前之道路,違法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線(以下稱「系爭標線」),妨礙其日常生活進出,損害其權益,遂於民國 114 年 7 月 1 日 提起訴願。對甲之訴願,乙機關主張:系爭標線自劃設完成時起即已生效,乙機關並無對甲為送達或另以其他適當方式通知甲之必要,訴願期間應自劃設完成時之次日起算,因此,甲之訴願已因逾越訴願期間而不 合法。對此,訴願人甲則主張系爭標線,係乙機關於其出國期間所劃設, 其劃設後仍應對之為送達或以其他適當方式對其為通知,然本件乙機關均未為之,其訴願期間自應於民國 114 年 6 月 15 日其回國後知悉之次日起算,故其提起訴願並未逾越訴願期間。試問:上開訴願人甲、乙機關之主張,何者有理由?(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