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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債物轉移vs事業轉移。民法301、305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0
一般債物轉移vs事業轉移。民法301、305
筆記用ア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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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一般的債務轉移: 必須經過債權人的同意,否則無效。 原則上債務人更換後,舊債務人就不用負責債務了。 *營業財產的概括承受: 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只要新老闆對債權人發出「通知或公告」,債務承擔就生效了。 為了保護原本的債權人,原老闆在轉讓後的一定期限內,必須和新老闆連帶負責。 --- 第 300 條 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契約承擔債務人之債務者,其債務於契約成立時,移轉於該第三人。 第 301 條 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契約承擔其債務者,非經債權人承認,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第 305 條 就他人之財產或營業,概括承受其資產及負債者,因對於債權人為承受之通知或公告,而生承擔債務之效力。 前項情形,債務人關於到期之債權,自通知或公告時起,未到期之債權,自到期時起,二年以內,與承擔人連帶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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