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299:科刑或免刑判決 1.被告犯罪已經證明者,應諭知科刑之判決。但免除其刑者,應諭知免刑之判決。 2.依刑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為前項免刑判決前,並得斟酌情形經告訴人或自訴人同意,命被告為左列各款事項: 一、向被害人道歉。 二、立悔過書。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慰撫金。 3.前項情形,應附記於判決書內。 4.第二項第三款並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 ㅤㅤ 刑事訴訟法§301:無罪判決 1.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2.依刑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十九條第一項其行為不罰,認為有諭知保安處分之必要者,並應諭知其處分及期間。 => 刑法第18條第1項、刑法第19條第1項均為欠缺責任能力=無法構成犯罪,而規定「不罰」 ㅤㅤ 刑事訴訟法§303:不受理判決 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 二、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 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 四、曾為不起訴處分、撤回起訴或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違背第二百六十條第一項之規定再行起訴。 五、被告死亡或為被告之法人已不存續。 六、對於被告無審判權。 七、依第八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 ㅤㅤ 刑事訴訟法§302:免訴判決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ㅤㅤ 參照刑法§18,未滿14歲之人為無責任能力人,其行為不罰。答案選B。 行為能力 V.S. 責任能力 行為能力》參考:7th+監護、18th↑↓ 依照現行民法的規定,行為能力的有無原則上以年齡作為界線,又可細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民法§12、13)。 無行為能力人在法律上所為的行為是不會產生效力的,因此需要由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的監護人代替為意思表示。 ㅤㅤ 刑法上的責任能力》參考:14th+不能辨識、14th~18th+80th↑+顯著降低+瘖啞人 責任能力指的是一個人做出犯罪行為後,能夠承擔罪責的能力。原則上,刑法是以年齡和精神狀態來區分責任能力的有無,一樣也分為完全責任能力人、限制責任能力人和無責任能力人。 無行為責任能力人就算為犯罪行為,也不會受到刑事處罰; 限制責任能力人和瘖啞人雖然要負擔刑責,但刑法上規定可以減輕其刑;至於完全責任能力人,就需要負擔全部的刑責了(刑法 §18、1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