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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繼受與請求權時效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7
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繼受與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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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公法上權利義務能否繼受移轉,先判斷是否具一身專屬性;以法律行為移轉公法義務,還須具備法律上之移轉權限。 區分退稅請求權、單純財產給付請求權與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等專屬於本人的權利義務。 掌握公務人員財產請求權的時效:加班費、職務墊支必要費用、核准的一般健檢費用為2年;慰問金、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不適用此2年規定。 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後,於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時重行起算,原期間不滿5年者改為5年,原期間達5年以上者維持原期間。 溢納稅款的退還請求,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並非損害賠償或損失補償。 核心觀念 一、公法上權利義務之繼受移轉 「繼受移轉」是指原屬於某人的公法上權利義務,由另一人承接。判斷時不能只看是否涉及金錢,而應先確認該權利義務是否與特定人的身分、資格或行為密切結合。 具一身專屬性者,原則上不得繼受移轉。例如服兵役義務、接受國民教育義務,以及行政機關針對特定人課予的不行為義務,均須由本人履行,不能任意換由他人承擔。本單元所稱的公務員退休金請求權,也屬不得繼受移轉的權利,不能僅因其具有金錢價值,就認定可以自由移轉。 不具一身專屬性的單純財產給付請求權,原則上得為繼受移轉。退稅請求權即為典型例子:其目的在取回溢繳的金錢,不以原納稅義務人本人享有為必要,因此不具一身專屬性。 類型本單元例子判斷重點 具一身專屬性服兵役、接受國民教育、對特定人課予的不行為義務、公務員退休金請求權與本人身分或行為密切相關,不得任意繼受移轉 不具一身專屬性退稅請求權、單純財產給付請求權、欠稅義務具有財產性,仍須依移轉原因及相關法律規定判斷 接著須區分繼承與法律行為。納稅義務人死亡,其生前欠稅屬非一身專屬的金錢給付義務,得由繼承人承繼;但這不表示繼承人必須無限地以自己的財產負擔,責任範圍仍應依相關法律規定判斷。 若是透過契約等公法上法律行為移轉義務,即使該義務不具一身專屬性,仍須有法律上之移轉權限。當事人不能只憑彼此約定,就使原義務人免除對國家的公法義務。因此,「不具一身專屬性」只是移轉的前提,並不等於「無須法律依據即可移轉」。 二、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請求權的時效分類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24條之1所定的2年時效,有其適用範圍,不能概括套用於公務人員所有公法上財產請求權。本單元應掌握下列分類: 請求權項目時效期間 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2年 執行職務墊支之必要費用2年 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費用2年 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應發給之慰問金10年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之費用10年 慰問金及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基於特別的保障關係,不適用上述2年短期時效;依人民公法上請求權的一般時效規則,為10年。一般健康檢查雖然也具有照顧公務人員的目的,但本單元所列「經服務機關核准實施的一般健康檢查費用」,仍屬2年時效。 作答時應辨識請求項目的法律性質,不要僅看到「費用」就全部歸為2年,也不要看到「健康」就全部歸為10年。 三、公法上請求權的原始時效與中斷後期間 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法上請求權的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時效為5年;為人民時,時效為10年。有特別法律規定時,應優先適用特別規定,例如前述公務人員特定財產請求權的2年時效。 公法上請求權因時效完成而當然消滅。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可以使時效中斷;但不能理解為任何行政處分都會中斷任何請求權的時效。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時效,在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重行起算。行政程序法第134條進一步規定:原有時效期間不滿5年者,重行起算之期間為5年。 原有時效期間符合上述條件後的重行起算期間 2年等不滿5年的期間5年 5年5年 10年等超過5年的期間維持原期間 這項規則是把短於5年的期間提高至5年,不會把原本較長的期間縮短。判斷重行起算期間時,必須先確認原期間,再看是否「不滿5年」,不能只依請求權人是人民或機關作答。 四、溢納稅款退還請求權的性質 人民因錯誤或重複課稅等原因溢納稅款,就溢納部分而言,國家保有該金錢欠缺法律上原因。人民請求返還,性質上屬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選項若稱為「公法上返還請求權」,亦屬正確分類。 請求權類型判斷基礎 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公法關係中的財產移轉或保有,欠缺法律上原因 損害賠償填補符合賠償要件的侵害所造成之損害 損失補償補償合法公權力措施所造成的特別犧牲 退還溢納稅款的核心是返還原本不應收取的金錢,不是賠償額外損害,也不是補償合法措施造成的特別犧牲。因此,不應選擇損害賠償、損失補償或公法上衡平補償。退稅請求權同時屬非一身專屬的財產請求權,原則上可由繼承人承接。 常考陷阱 「非一身專屬的義務,無須法律上移轉權限即可用法律行為移轉」:錯誤。須同時檢查是否具有法律上之移轉權限。 「凡是金錢請求權都可以移轉」:錯誤。本單元的公務員退休金請求權即為不得繼受移轉的例子;退稅等單純財產給付請求權則原則上可以。 「欠稅義務隨納稅義務人死亡而消滅」:錯誤。欠稅不具一身專屬性,得由繼承人承繼。 「依法執行職務涉訟輔助費用,2年不行使即消滅」:錯誤。涉訟輔助費用與慰問金均不適用此2年時效;核准的一般健檢費用才是2年。 「行政處分中斷後一律為5年」或「原期間逾5年者改為5年」:均錯誤。關鍵文字是不滿5年,原期間較長者維持原期間。 「請求權人為人民,中斷後一律為10年」:錯誤。人民10年是一般規則,仍須考慮特別時效及中斷後的期間規定。 「錯誤課稅,所以退稅就是國家賠償」:錯誤。請求取回溢納稅款,應依欠缺法律上原因判斷為公法上不當得利返還。 記憶口訣 繼受移轉:「專屬不能轉,轉義務須權限。」 公務人員時效:「加班、墊支、健檢兩年;慰問、涉訟十年。」 時效重算:「機關五、人民十;處分確定再起算,不滿五年補到五。」 退稅性質:「溢納欠原因,公法返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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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 有關公法上權利義務繼受移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不具一身專屬性之義務,無須法律上之移轉權限即可以公法法律行為移...
  2. 下列何項法律關係不具有一身專屬性? (A)退稅請求權 (B)接受國民教育義務 (C)服兵役義務 (D)行政機關課予某人之不行為...
  3. 11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 為何? (A)一律為 5 年 (B)其原...
  4. 8 下列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何者不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B)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
  5. 8 下列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何者不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A)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B)執行職務時,發生意外致受傷應發給之慰問...
  6. 7 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24 條之 1 關於公務人員公法上財產權請求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服務機關核准之加班費,...
  7. 人民向稅捐機關請求退還溢納之稅款,該請求權之性質屬於下列何者? (A)公法上返還請求權 (B)損害賠償請求權 (C)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