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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審之提起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5
復審之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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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行政處分走復審;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走申訴、再申訴,先辨認救濟標的,再選擇程序。 復審不限現職公務人員;非現職人員及亡故公務人員的遺族,符合特定請求權要件時,也得提起。 復審原則上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提起,經由原處分機關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保訓會)提出。 原處分機關原則上依實施處分時之名義認定;裁撤或改組時,應找承受其業務之機關。 申誡救濟須區分歷史與現行見解;免職則須掌握正當行政程序、復審及行政訴訟。 核心觀念 一、復審的意義與要件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復審。復審是公務人員保障制度中的行政救濟,由保訓會審議決定。 判斷時依序確認:作成機關是否為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標的是否為行政處分,以及是否主張違法或顯然不當而損害權利或利益。復審兼及合法性與妥當性審查,並不限於處分違法的情形。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的具體事件,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不能僅因措施發生於機關內部,就認定不是行政處分;應看其實際法律效果。 二、哪些人可以提起復審? 主體適用要件 現職公務人員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非現職公務人員基於原公務人員身分的請求權遭受侵害。 亡故公務人員的遺族就該公務人員身分所生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遭受侵害。 重點是不限於現職,但也不是所有離職人員或遺族的爭議都能復審。非現職人員須與原公務人員身分的請求權有關;遺族則須涉及該身分所生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 三、依法申請案件的不作為與駁回 公務人員依法申請的案件,原處分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或將申請駁回,公務人員認為因此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也得提起復審,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 因此,復審並非只能要求撤銷已作成的處分,也能處理依法申請後遭拒絕或機關怠於處理的情形。判斷關鍵是依法申請、機關有作為義務、權利或利益受損。 四、原處分機關的認定 原則:以實施行政處分時的名義為準。應辨認處分以哪個機關名義作成,不能只看承辦人或送交文件的機關。 上級機關作成、下級機關執行: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作成處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時,以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裁撤或改組: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視為原處分機關,並非一律改以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復審以原處分機關為相對人,保訓會是復審的審議決定機關。兩者角色不同,不可混淆。 五、期限、提起方式與重新審查 對行政處分提起復審,應自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次日起」表示達到當日不算入,從翌日起算。 提起時應繕具復審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出。原處分機關應先重新審查處分是否合法妥當;認為復審有理由時,得自行變更或撤銷原處分,並通知保訓會。 提起復審不會使原處分立即取得確定力,也不會禁止原處分機關自行改正。若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撤銷處分為目的者,通常循撤銷訴訟救濟。 六、復審與申訴、再申訴 比較項目復審申訴、再申訴 標的行政處分;亦包括依法申請遭駁回或應作為而不作為。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 主張要件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權利或利益。不當,致影響權益。 程序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先向服務機關申訴,不服函復再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 司法救濟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不能一概認定不得起訴;須依是否侵害權利及爭議性質,選擇相應訴訟。 釋字第785號解釋指出,公務人員因公法上爭議認為權利受違法侵害時,不因公務人員身分而被排除司法救濟。能否提起行政訴訟,與應提起哪一種訴訟,是兩個不同問題;並非所有管理措施都可提起撤銷訴訟。 七、申誡的救濟:歷史見解與現行制度 歷史見解:申誡等平時考核懲處,過去被認為未改變公務人員身分,也未對權利造成重大影響,屬管理措施,循申訴、再申訴救濟,並受到當時行政訴訟受理範圍的限制。 現行制度:釋字第785號解釋後,申誡等平時考核懲處及考績丙等,已循行政處分的復審程序救濟。因此,不服申誡者,應自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服務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遇到早期申論題,應交代當時見解,再補充現行發展,避免混用不同時期的結論。機關要求剪髮的指示與其後作成的申誡,則須分別判斷性質;對儀容管理措施本身不服,原則上循申訴、再申訴處理。 八、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程序與救濟 免職直接改變公務人員身分,屬行政處分。依釋字第491號解釋所揭示的要求,作成免職處分應踐行正當行政程序: 由機關內部組成、立場公正的委員會審議。 處分前給予受處分人陳述及申辯的機會。 處分以書面作成,記載理由,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 受免職者得自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經由原處分機關向保訓會提起復審;不服復審決定,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服務機關報請主管機關免職時,仍須依實際作成處分的名義認定原處分機關。 刑事無罪確定不等於免職處分當然失效。刑事責任與行政懲處的要件、目的不同,但機關仍須具體認定違失事實,不能只以涉嫌犯罪代替證明。受處分人可援引無罪判決及相關證據,爭執處分的事實基礎、法律適用與比例原則。 常考陷阱 「只有現職公務人員可以復審」:錯。非現職人員與遺族符合各自的請求權要件時,也適用。 「遺族的公法上財產請求權不適用復審」:錯。這正是遺族得提起復審的重要範圍。 「依法申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不適用復審」:錯。不作為及駁回均可能成為復審救濟的對象。 「管理措施不當,就提起復審」:錯。管理措施或工作條件之處置,原則上循申訴、再申訴。 「機關裁撤就找上級機關」:錯。應找承受業務的機關。 「復審後不得自行變更處分」:錯。原處分機關重新審查後,得依法變更或撤銷。 「達到當日起30日」:錯。應為達到之次日起30日。 「申誡永遠只能申訴,絕不能起訴」:錯。須區分歷史見解與現行制度,並注意釋字第785號解釋。 「刑事無罪,免職當然撤銷」:錯。仍須檢驗免職的具體事實及法律依據。 記憶口訣 「處分復審,措施申訴;次日三十,經由原處。」 「名義認機關,裁撤找承受;離職看原權,遺族看財權。」 「免職先審議,申辯附理由;復審仍不服,法院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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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9 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顯然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依法得提起何種救濟? (A)審...
  2. 8 關於公務人員之復審制度,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限於具有公務人員身分之現職公務人員始得提起復審 (B)對於主管機關或人事...
  3. 6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規定之復審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係公務人員不服服務機關或人事主管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之救濟 (B)亦...
  4. 9 關於公務人員保障法復審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提起...
  5. 9. 公務人員保障法有關復審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復審之提起,應自行政處分達到之次日起30日內為之 (B)原處分機關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