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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規範之效力:大法官解釋、預算案與緊急命令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4
特殊規範之效力:大法官解釋、預算案與緊急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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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掌握緊急命令的憲法授權、總統發布、行政院會議決議、立法院追認,以及暫時取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 區分法律案與預算案的提案權、內容、拘束對象、持續性及審議時限。 理解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形式上具有法律性質,因此有「措施性法律」之稱。 掌握大法官解釋的一般拘束力、對聲請人案件的效力,以及得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的要件。 核心觀念 一、緊急命令:直接依憲法授權的特殊命令 緊急命令是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由總統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後發布的特殊命令。其授權依據是憲法,現行制度依憲法增修條文辦理。 判斷發布程序時,應分清楚兩個角色:行政院會議負責決議,總統負責發布。不能因為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就認為發布者是行政院院長。 緊急命令具有暫時取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一般行政命令原則上不能牴觸法律,緊急命令則因憲法直接授權,得在緊急期間發揮替代或變更法律的作用;但仍受憲法規範,並非可以任意變更憲法。 二、緊急命令的追認:區分憲法本文與現行制度 緊急命令雖用來迅速處理危難,仍須接受立法院監督。情況緊急不等於可以免除追認,立法院不同意追認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比較項目憲法本文第43條現行憲法增修條文 發布情境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重大變故 是否限於立法院休會期間是不受此限制 發布程序經行政院會議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由總統發布,不受憲法第43條限制 提交追認期限發布後一個月內發布後十日內 立法院不同意追認立即失效立即失效 期間必須連同制度一起記憶:憲法本文是一個月,現行增修條文是十日。這是「提交立法院追認」的期限,不宜直接改寫為立法院必須在同一期限內完成追認。 三、預算案:實質行政、形式法律 依釋字第391號意旨,預算案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運作及執行施政計畫所需的經費,實質上是行政行為的一種。基於民主憲政原理,預算案須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因而具有法律的形式,所以有稱為「措施性法律」者。 「經立法院通過」說明其法律形式;「具體安排施政經費」說明其行政性質。兩者可以同時成立,不能因為預算案具有法律形式,就否定其實質上的行政性質。 比較項目法律案預算案 提案權各關係院或立法委員均有提案權由行政院提出,並非各關係院或立法委員均可提出 內容對權利義務關係作抽象規定以具體數字安排政府運作及施政所需經費 拘束對象以不特定人為對象,包括機關與人民以政府機關為主要拘束對象 持續性可持續、反覆產生規範效果年度預算原則上於所屬年度實施,具有期間性 提案及審議時限通常沒有如年度預算般固定的完成期限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提案及審議皆有時限 性質通常兼具實質與形式上的法律性質實質上為行政行為,形式上具有法律性質 預算案與法律案的差異是整體性的,不能只記提案權。其內容、拘束對象及持續性均不相同;預算案另有配合會計年度的程序時限。 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受到不同於一般法律案的限制。例如不得為增加支出的提議。此項限制不代表預算完全不能刪減,應避免把預算審議限制理解成「任何金額都不得調整」。 四、大法官解釋的一般拘束力與案件效力 依釋字第185號意旨,大法官所作的憲法解釋及法令統一解釋,均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的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不能把解釋當成僅供參考的意見。 依人民聲請所作的解釋,對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的案件也有效力。這個案件通常稱為「原因案件」,不能認為解釋只管將來,與引發解釋的案件無關。 依釋字第193號意旨,解釋也適用於聲請人以同一法令牴觸憲法疑義而已聲請解釋的各案件。判斷關鍵是同一法令、同一聲請人及已聲請解釋,不能直接擴張為所有事實相似的案件均可重新救濟。 五、解釋與確定終局裁判的救濟 裁判已經確定,不代表大法官解釋對該案件完全沒有作用。符合相關要件時,解釋仍得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憲法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的法令,或適用法令所表示的見解,經解釋認為與憲法意旨不符,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者,得依相關程序尋求救濟。 法令統一解釋:引起歧見的案件如已經確定終局裁判,而其適用法令所表示的見解,經大法官解釋為違背法令本旨,該項解釋得據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的理由。 「得作為救濟理由」與「原裁判自動撤銷」不同。當事人仍須依適用的訴訟程序辦理,並非解釋一公布,所有相關確定裁判就當然失效。 常考陷阱 「緊急命令依一般法律授權」:錯。其直接授權基礎是憲法。 「緊急命令由行政院院長發布」:錯。總統發布,行政院會議決議。 「因應危難,所以無須立法院追認」:錯。緊急處分仍須接受立法院追認。 「緊急命令得暫時取代或變更法律」:正確。注意「暫時」及其憲法授權基礎。 「法律案與預算案提案權相同」:錯。法律案可由關係院或立法委員提出,預算案由行政院提出。 「預算案實質上非行政行為」:錯。即使前面正確列出兩者差異,這個結論仍然錯誤。 「預算案具有法律形式,稱為措施性法律」:正確。須經立法機關審議通過,是其形式上的特徵。 「解釋只拘束法院或聲請人」:錯。憲法解釋與法令統一解釋均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 「統一解釋不得作為再審或非常上訴理由」:錯。引起歧見的確定案件符合要件時,解釋得作為救濟理由。 記憶口訣 緊急命令:「憲法授、院會決、總統發、暫代法、須追認。」 追認期間:「本文一個月,增修十日提。」 預算案:「行政院提、有時限;實質行政、形式法律。」 大法官解釋:「拘全國、及原因;同法已聲請,救濟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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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3以下有關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之敘述,何者錯誤? (A)大法官之憲法解釋,以及法令之統一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
  2. 1. 關於法律案與預算案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預算案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為措施性法律 (B)法律...
  3. 有關法律案與預算案區別之敘述,以下何者錯誤? (A)預算案有其特殊性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 (...
  4. 1 有關緊急命令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緊急命令之授權依據為一般法律 (B)緊急命令得暫時取代法律、變更法律 (C)緊急命令是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