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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容許與締約甄選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6
行政契約之容許與締約甄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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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行政契約以公法上法律關係為標的,須有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應與單方行政行為及私法契約區別。 掌握公費生、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委託汽車定期檢驗、捷運聯合開發、公物認養及公有土地委託經營等類型。 政府採購須區分招標、審標、決標與採購契約及履約,不能看到行政機關或政府採購法就認定為行政契約。 依法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締約人民時,須事先公告應具資格及決定程序,決定前並給予競爭者表示意見的機會。 私人間公法契約的申論,須區分一般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以及法律特別授權的情形。 核心觀念 一、行政契約的容許性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行政機關可在法律容許範圍內採契約方式執行行政任務,不能以雙方同意為由排除法律的強制要求。 依性質不得締約:須依法單方判斷或評定的事項,不能任由機關與人民協商決定。例如公務人員退休金的依法核定、約聘人員的年度考核。 依法規不得締約:法規排除契約方式,或要求採取特定行政行為形式時,應依其規定辦理。 得以行政契約辦理:地方政府提供公有空地,由業者興辦夜市,涉及公有土地經營管理及行政目的者,屬本單元應掌握的行政契約類型。 依第141條第2項,違反第135條但書或第138條規定的行政契約,無效。 二、以契約內容判斷公法或私法性質 判斷契約性質,應觀察契約標的及所設定的權利義務。內容涉及執行公法規範、行使公權力,或設定公法上的給付與服務義務,可能屬行政契約;機關以一般交易主體身分購買設備、發包工程,通常屬私法契約。 公共用途不等於公法契約。隧道供公眾通行、資訊設備供國立大學使用,都有公共目的,但一般工程承攬或設備買賣的權利義務仍屬私法。 法律行為本單元的性質判斷與關鍵 大眾捷運聯合開發契約行政契約;應與一般工程採購區別。 警校公費生、教育部公費留學契約行政契約;涉及公費培育與相應公法義務。 公立學校聘任教師契約行政契約;不能因「聘任」二字就視為一般私法僱傭。 委託車廠辦理汽車定期檢驗契約行政契約;涉及委託執行公權力事項。 私人認養公園、地下道、天橋的書面約定行政契約;雙方約定公物維護管理事項。 地方政府提供公有空地讓業者興辦夜市得以行政契約辦理;屬公有土地經營管理的典型考法。 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國家賠償依本單元採取的分類,列為行政契約;不可將此分類推成國賠訴訟一律由行政法院審理。 國立大學購買資訊設備契約私法契約;屬財物採購。 隧道新建工程契約私法契約;屬一般工程採購。 退休金核定、約聘人員年度考核機關依法單方決定或評定的事項,不是雙方締結的行政契約。 公有財產相關契約仍須看具體內容,不能將所有公有土地出租都認定為行政契約。公物認養也不是單方承諾,其契約性來自雙方意思表示合致;書面形式本身則不能單獨證明契約屬公法。 三、政府採購的階段區分 招標、審標、決標階段:涉及機關依採購法作成的採購程序決定,相關爭議循法定異議、申訴等程序處理。公開招標的決標,不是機關與人民合意締結行政契約。 採購契約及履約階段:一般財物買賣、工程承攬契約屬私法契約,履約爭議原則上循民事途徑處理。 作答時先看法律行為是「決標」還是「契約」,再看契約內容。不要把決標的公法性質直接延伸為採購契約的公法性質。 四、行政契約的當事人與私人間公法契約 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章的典型規範,是以行政機關為當事人之一方的契約,包括機關與人民締約,也可能涉及機關間的公法協議。不過,第135條的文字著重於「公法上法律關係」,並未明文排除一切私人間的公法契約。 申論宜分層說明: 一般私人:不能僅凭合意就創設公權力、移轉法定職權或處分不得處分的公法義務。私人間的一般交易原則上是私法契約。 受託行使公權力者: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因此,外觀上雖是私人與私人締約,法律上可能是一方以行政機關地位締結行政契約。 真正私人間的公法契約:學說有不同理解。採容許見解者,可由第135條未限定締約主體的文字出發,但仍須確認法律容許當事人處分該公法關係;不得只因契約涉及公益就認定成立。 例示:假設民間基金會依法受託辦理公費人才培育,委託權限包含與受培育者締結公費及服務義務契約,基金會在受託範圍內與學生締約,即可能成立行政契約。關鍵是依法受託及締約權限,並非基金會與學生具有私人身分就當然可以締結。 因此,申論結論不宜寫成「私人間絕對不能」,也不能寫成「私人可自由締結」。應交代公法標的、法定權限及當事人地位,並指出受託私人在法律上視為行政機關,與純粹私人間公法契約的問題有所不同。 五、締約甄選與程序保障 行政程序法第138條的適用前提是: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且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不能只因有多人願意締約,就直接認定本條一律要求甄選。 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 決定前:應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的機會。 違反效果:依第141條第2項,契約無效。 「資格及程序」是本條明定的公告事項,但不表示其他法規不得要求公告更多內容。此外,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規定者,依其規定。 常考陷阱 「機關簽的都是行政契約」:錯。設備買賣及一般工程承攬仍可能是私法契約。 「工程有公共用途,所以是行政契約」:錯。須看契約權利義務,隧道新建工程契約屬本單元的私法契約類型。 「公開招標決標就是締結行政契約」:錯。決標與後續採購契約須分開判斷。 「退休金、年度考核可由雙方協商決定」:錯。依法核定、單方評定事項不能任意改用契約。 「私人車廠或私人認養,所以是私法契約」:錯。委託檢驗涉及公權力,公物認養涉及公物管理。 「甄選公告法令依據及主辦機關即可」:錯。本條要求的是應具資格及決定程序。 「甄選程序違法,契約只是得撤銷」:錯。違反第138條的法定效果是無效。 「私人間一律不得締结公法契約」:過度絕對。須檢查受託地位、法律依據與公法關係的處分權限。 記憶口訣 「公費、聘師、委託、認養、聯開,行政契約記起來。」 「設備買賣、一般工程,私法契約;決標單方,退休考核依法辦。」 「甄選先告資格程序,決定之前給予意見;違反規定,契約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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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5 下列何者得由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A)公務人員依法退休後得領取之退休金 (B)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之決標 (C...
  2. 15 下列何者得由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 (A)公務人員依法退休後得領取之退休金 (B)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開招標採購之決標 (C...
  3. 15 依司法實務見解,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大眾捷運聯合開發契約 (B)警校公費生契約 (C)委託車廠辦理汽車...
  4. 1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行政機關與人民協議國家賠償之契約 (B)國立大學購買資訊設備之契約 (C)教育部公費留學契約 (D)...
  5. 地方政府以書面約定由私人認養公園、地下道、天橋等公物,此等認養行為屬於: (A)行政處分 (B)私法契約 (C)行政契約 (D)單...
  6. 17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方式決定該當事人,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依法必須事先公告之事項? (A)應具資格及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