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契約處理公法上法律關係,原則上屬要式行為,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以書面締結。 行政機關有作成行政處分的權限,不代表不得締結行政契約;符合法定條件時,得以契約代替行政處分。 雙務行政契約的核心要求是:人民給付有特定用途、有助於機關執行職務,且雙方給付相當並具正當合理關聯。 契約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時,須經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公費生因事故無法考試任職時,應先解釋返還約款的目的及風險分配,不能僅憑期限屆至,即認定必須賠償。 核心觀念 一、行政契約的定位與行政作用選擇 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關係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仍不得採契約方式。因此,行政契約所處理的是公法關係。行政機關也可能締結私法契約,但不能因締約一方是機關,就一律認定為行政契約。 行政處分與行政契約雖為不同的行政行為形式,卻不是彼此絕對排斥。機關有處分權限時,仍須依法律及事件性質判斷是否可以締約,不能直接推論「有處分權限,就不得締結行政契約」。 行政程序法第136條規定,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重點是經調查仍有不確定性,並非只要機關認為方便,就能任意和解。 二、常見契約的公私法定性 契約或行為性質與判斷重點 申請承購國民住宅的准駁屬公法階段,與後續買賣契約應分開判斷。 國民住宅買賣契約屬私法契約,不是取代行政處分的行政契約。 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事服務機構合約屬行政契約;醫事服務機構提供相關醫療服務,健保機關依約支付費用,雙方互負給付義務,屬雙務契約。 三、書面要式與第三人同意 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以書面為之。所以「原則上為要式行為」是正確敘述;「當事人可自由選擇口頭或書面」則不正確。也應保留法定例外,不能說任何情況都絕對不得以其他方式締約。 依第140條,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注意其要件是侵害第三人的「權利」,而非第三人單純不喜歡契約內容;口頭同意也不符合此項規定。 行政處分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處分的行政契約,也須經過相同程序,始生效力。不能藉改採契約,規避原有的機關參與要求。 四、雙務行政契約的內容要求 雙務契約,是當事人間互負給付義務的契約。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此類行政契約時,依行政程序法第137條,應符合下列要求: 要求具體意義 特定用途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不能只要求人民給付,卻不說明用途。 有助職務人民的給付應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須與該機關的公務目的相連結。 給付相當及合理關聯人民給付與行政機關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關聯,不能以無關負擔交換公權力措施。 此外,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的意旨。考試最常把「人民」偷換成「行政機關」,或改成「毋須載明」,均應判為錯誤。 「雙方給付相當」是針對雙方給付的衡量,不是要求人民給付與國家財政收支成比例。後者並非法定要件。 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的作成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處分的行政契約所約定的人民給付,另受法定附款範圍限制,不能透過契約任意增加人民原本無須負擔的義務。 五、公費培育契約的返還條件與不可歸責事故 公立警察學校提供公費待遇及津貼,學生承諾畢業後考試任職,是為達成培育警察人力的公法目的。此類安排可成立雙務行政契約。招生簡章及學生簽署的文件,應合併觀察其約定內容與書面合意,不能只因文件名稱是「保證書」,就忽略其中的行政契約關係。 約定「期限前未考取並分發任職,應返還公費」,從學生保有公費待遇的角度,可理解為附解除條件;從返還義務的角度,則是約定特定事實發生時須返還。兩種說法須先交代觀察對象,避免混淆。 條件是否成就,與債務不履行是否可歸責,是不同問題。條件原則上不以當事人有過失為必要,因此不能建立「只要不可歸責,所有條件一律不生效」的通則。行政程序法第149條容許準用民法,但民法第101條處理的是以不正當行為促成或阻止條件成就,不是所有不可抗力事故的直接免責依據。 具體作答時,應依契約目的、誠信原則及合理的風險分配,解釋返還約款是否涵蓋學生因不可歸責事故而永久喪失任職能力的情形。公費培育約定旨在促使學生履行考試、服務義務;學生遭第三人酒駕撞傷而永久癱瘓,並非怠於應考或任意拒絕服務,應與可歸責於學生的違約情形區分。 就此情形,應認返還約款不宜解為要求學生承擔一切不可歸責風險,學校不得僅以期限屆至仍未考取任職,請求返還全部公費待遇及津貼。若討論情事變更,須另說明締約後發生不可預料的重大變化,且維持原約定顯失公平;其效果是請求調整,不能調整時得終止,並非事故發生即自動免除全部義務。 連帶保證仍具有從屬性。主債務如不成立,不能僅因保證人簽有連帶保證書,就要求其獨立負擔返還責任。 常考陷阱 「行政契約得任選口頭或書面」:忽略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但也不要漏掉法規另有規定的例外。 「第三人書面或口頭同意即可」:侵害第三人權利的契約,須經其書面同意始生效力。 「有處分權限即不得締約」:錯在將兩種行為形式視為絕對排斥。 「機關締結的契約都是行政契約」:應看法律關係性質;國宅買賣屬私法,健保特約合約屬行政契約。 「行政機關給付須載明特定用途」:法定記載要求的對象是人民給付。 「人民給付與國家財政收支成比例」:不是雙務行政契約的法定要求。 「條件客觀成就,就完全不用解釋契約」:公費返還仍須分析約款目的與風險分配;也不能反過來說不可歸責必然使所有條件失效。 記憶口訣 「締約原則用書面,侵權同意也書面;人民用途助職務,相當給付有關聯。」 公費返還申論依序掌握:契約定性、書面合意、條件內容、事故歸責、目的解釋、返還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