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契約原則上可以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不以法律明文許可為必要;締結原則上應採書面。 行政契約不是一違法就全部無效。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若相同內容的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且締約雙方明知,法律效果是契約無效。 行政契約一部無效,原則全部無效;只有欠缺該部分,雙方仍會締約時,其他部分才有效。 掌握第三人書面同意、自願接受執行之認可,以及準用民法、執行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的區別。 區分公益重大危害與情事重大變更:前者容許機關單方調整或終止;後者先請求調整,不能調整才得終止。 核心觀念 一、行政契約的容許性與書面要求 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因此,行政契約採原則容許,不能認為凡締結行政契約,都必須先有法律明文授權。 依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才依其規定。書面不以單一文件為必要,往來書面文件如足以表明雙方合意,也可能符合要求。不能把例外改寫成「原則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締結」。 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資格及決定程序,並於決定前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的機會。違反此要求,屬法定無效事由,不能以事後補正行政處分程序瑕疵的觀念處理。 二、一般無效事由與違法的關係 第141條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的結果為無效者,無效;違反不得締約的限制,或違反依法競爭決定當事人的程序要求者,也無效。 契約內容牴觸法令時,應判斷是否符合相關無效規定。例如,準用民法關於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的規範,可能導致無效;但不能僅憑「違法」二字,就認定所有行政契約一律無效,仍須辨認具體的法定事由。 三、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 第142條對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設有特別無效規定。判斷時,可將契約內容假想為行政處分,再檢查該處分的效力及雙方是否明知違法。 相同內容之行政處分其他要件契約效力 行政處分無效不要求雙方明知契約無效 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締約雙方明知契約無效,不是得撤銷 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僅一方知悉或雙方均不知不因這一款而無效;仍須檢查其他無效事由 此外,代替行政處分的和解契約未符合和解契約的法定要求,或雙務契約未符合雙務契約的法定要求,也屬本條的無效事由。 和解契約重點在於:行政機關經依職權調查,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仍不能確定,為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而締約。雙務契約則須注意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對機關執行職務的助益,以及雙方給付相當且具有正當合理關聯。 最重要的效力轉換是:「處分得撤銷+雙方明知」導致「契約無效」。不能沿用行政處分的用語,把契約效果寫成「得撤銷」。這也不表示行政契約完全排除準用民法的其他效力規範。 四、一部無效的處理 依第143條,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仍將締結契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例外的關鍵是雙方即使沒有無效部分,仍會締約,不是只要其他部分文字上可以分開,就當然有效。「一部無效,其餘一律有效」漏掉原則與例外要件。 五、對第三人權利的保護 依第140條,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注意要件是侵害第三人權利,且同意必須採書面;不能僅以第三人知悉契約或口頭表示同意取代。 行政處分依法應經其他行政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處分的行政契約,也須完成相同要求,始生效力。締約雙方合意,不能取代法定的第三人同意或其他機關參與程序。 六、自願接受執行與法律補充適用 依第148條,行政契約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此約定須經法定認可,始生效力。 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 締約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認可。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並應經委辦機關認可。 「認可」是生效要求,不是向首長報備即可。相關強制執行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的規定。 依第149條,行政契約於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規定,不是政府採購法。民法違約金規定得依行政契約性質準用,不能概括認為違約金與行政契約性質不符、完全不得準用。 七、調整與終止契約 比較項目公益重大危害情事重大變更 原因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締約後發生非當時所得預料的重大變更,依原約定顯失公平 處理方式一方為人民時,機關得在必要範圍內單方調整或終止當事人得先請求他方適當調整;不能調整,才得終止 補償及限制機關應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的財產上損失一方為人民時,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其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義務 公益重大危害的調整或終止,不以相對人同意為必要;但機關須遵守必要範圍及補償要求。 情事重大變更時,人民也享有法定終止權,因此概括敘述「人民原則上有權終止契約」可以成立;完整理解仍須加上先請求調整、不能調整才终止,以及機關補償後命繼續履行的規範。不能將其理解為情事一變更,就可任意立即終止。 常考陷阱 「行政契約違法,皆為無效」:錯在過度概括,應確認法定無效事由。 「相同內容之處分得撤銷,雙方明知,契約也得撤銷」:效果應為契約無效;若處分本身無效,則不必另要求雙方明知。 「一部無效,其餘仍有效」:原則全部無效,須符合雙方欠缺該部分仍會締約的例外。 「可自由選擇書面或言詞」:原則應採書面,但書面不必集中在單一文件。 「未事先公告甄選資格與程序,可事後補正」:違反法定競爭程序屬無效事由。 「自願執行只須報備,並準用強制執行法」:應經認可;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 「未規定就準用政府採購法,違約金不得準用」:補充規範是民法,違約金得依性質準用。 「公益危害的調整須人民同意」:機關得單方處理;情事變更則須先請求調整,不能調整才終止。 記憶口訣 處分無效契約無效;處分可撤,雙知契約無效。 一部無效原則全倒,拿掉仍簽其餘有效。 締約要書面,侵權要書面同意;執行要認可,程序看行訴。 公益危害可單方,情事變更先調整;未規定,找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