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行政處分之類型:下命、第三人效力、多階段與重複處分

科目:公職◆行政法(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數:5
行政處分之類型:下命、第三人效力、多階段與重複處分
MoAI - 您的AI助手

MoAI - 您的AI助手

建立於 2026年10月13日

學習重點 依規制內容區分下命、形成、確認處分,掌握停工、退學、體位判定與專利撤銷的分類。 理解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並掌握第三人的程序參加與權利救濟。 辨識多階段行政處分的最終處分機關,以及前階段決定是否具有獨立的對外法律效果。 區分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判斷後續函文是否產生新的救濟機會。 能以行政處分的實質要件,分析否准申請及重新審查後函覆的法律性質。 核心觀念 一、依規制內容區分行政處分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以單方公權力行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決定或措施。判斷類型時,應觀察處分直接規制什麼,不能只看人民是否受到不利益。 類型規制內容典型實例 下命處分課予人民作為、不作為或容忍義務。勒令停工:要求停止施工,課予不作為義務。 形成處分直接設定、變更或消滅法律關係。學生退學處分消滅學籍關係;專利撤銷消滅專利權。 確認處分以具有拘束力的方式,確認法律關係或具有法律意義的事實、資格。役男體位判定:確認役男的體位類別。 勒令停工的核心是「命令不得繼續施工」,因此屬下命處分。退學與專利撤銷雖然也使人民承受不利益,其直接效果卻是消滅法律關係,應歸入形成處分。體位判定可能影響後續服役安排,但該判定本身的規制內容是確認體位。 二、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 具第三人效力,是指行政處分除了對相對人發生法律效果,也同時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果。常見情形是相對人獲得利益,而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到不利影響。 鄰人訴訟:機關對起造人核發建築許可,可能影響鄰人的受保護權益;鄰人因而提起救濟,是典型適例。 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論:除涉及開發者,也可能影響開發案在地居民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具有第三人效力。 程序參加:行政程序的進行將影響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時,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通知其參加為當事人。第三人可以提出參加申請,不能僅因其不是處分相對人,就認定沒有參與資格。 權利救濟:第三人如因處分受到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侵害,得依相應要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應區分法律上利益與單純的事實上、經濟上影響。不是任何對處分不滿的人,都當然具有程序參加或提起救濟的資格。 三、多階段行政處分:處分機關與救濟 多階段行政處分,是指一項行政處分的作成,須經數個機關參與,例如先由一機關提出、同意或核定,再由另一機關作成最終決定。 原則上,以最終對外作成行政處分的機關為處分機關。前階段機關的參與若只是機關間的內部程序,通常不能單獨作為行政處分提起救濟。訴願管轄則應依處分機關及法定管轄規定判斷,不能一概認為都向行政院提出。 但是,前階段行為若本身已具有獨立、直接的對外規制效果,仍可能構成可單獨救濟的行政處分。關鍵是法律效果,並非有無寄送通知。單純把內部作業情形告知人民,不會因此當然變成行政處分。 欠稅限制出境的判斷:財政部函請移民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由移民署作成的限制出境決定,是行政處分,並屬多階段行政處分。財政部對負責人所為的限制出境通知,在此類型中也具有可受救濟的處分性質,負責人得因不服該通知,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因此,辨識移民署為最終限制出境處分機關,與承認財政部通知可以救濟,兩者可以並存。分析程序合法性時,也須檢查各參與機關是否具備權限,以及依法必要的參與程序是否完成。 四、重複處分與第二次裁決 機關就同一事件再次發函,可能只是說明既有決定,也可能重新作成決定。應從是否重新實體審查,以及是否作出新的規制加以區分。 比較項目重複處分第二次裁決 內容單純重申原處分意旨,或重複說明原處分。重新實體審查同一事件,作成新的規制決定。 事實與法律評價沒有新的實質評價。重新認定事實、評價法律,並作成新的決定。 法律性質雖稱「處分」,實質上是觀念通知,不是新的行政處分。屬新的行政處分。 救濟效果不能單獨提起撤銷救濟,也不使原處分的救濟期間重新起算。得獨立提起救濟,期間依新處分的送達等法定規則計算。 認定重複處分的判斷線索包括:對原處分規制對象並無歧見、對事實與法律沒有新的評價、沒有新增的不利益變更。這些線索須整體觀察,不能只憑其中一項下結論。 理由或教示記載改變,本身不是認定重複處分的理由。單純文字調整或救濟教示變動,不必然形成新的處分;但若理由變動反映重新實體審查與新的規制,也不能視為單純重複說明。 第二次裁決的結果不必與原處分不同。即使仍然否准申請,只要機關重新實體審查並作成新的決定,仍可能成立第二次裁決。 五、否准受訓申請與重新審查的法律性質 機關對特定錄取人員申請安排受訓的請求,以函文表明不予安排,應依函文的實質內容判斷。即使文字採取說明既有受訓安排的形式,只要實質上否准具體申請,就已對申請人的公法上地位作成決定,屬行政處分。 後續函文若經重新審查,依申請人已完成訓練的事實,判斷其受訓權已獲滿足,進而決定無須再安排訓練,便含有新的事實認定、法律評價與否准規制,屬第二次裁決,可以獨立救濟。 申論時可依序說明行政處分要件、前函的否准效果、後函的重新審查與新規制,最後交代救濟差異。不要只因兩函都沒有准許申請,就認定後函是重複處分。 常考陷阱 「受到不利益,就是下命處分」:錯。應看是否課予行為義務;退學、專利撤銷屬形成處分,體位判定屬確認處分。 「第三人不是相對人,無權要求參與程序」:錯。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可能受影響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 「多階段處分只有最後機關的行為能救濟」:過度概括。前階段行為具有獨立對外規制效果時,也可能受救濟。 「通知人民,就一定是行政處分」:錯。通知只是形式,仍須判斷是否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不得因不服財政部限制出境通知而向行政院訴願」:錯。此類通知可以作為救濟對象。 「理由或教示改變,是重複處分的認定理由」:錯。應檢查有無新的實質評價與規制。 「再次發函或結論相同,必定是重複處分」:錯。重新實體審查後作成的新決定,仍可構成第二次裁決。 記憶口訣 「下命課義務,形成改關係,確認定狀態。」 「第三人看權益,多階段看效力。」 「重申不重算,重審作新決定,救濟另起算。」

前往主題筆記

題目列表預覽

  1. 12 下列何者為課予人民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之行政處分? (A)勒令停工 (B)學生退學處分 (C)役男體位判定 (D)專利之撤銷
  2. 18 關於具第三人效力之行政處分,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此係指除處分相對人外,同時對第三人發生法律效果 (B)訴訟上的鄰...
  3. 12 財政部以營利事業欠稅為由,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通知營利事業負責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
  4. 12 財政部以營利事業欠稅為由,函請內政部移民署限制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並通知營利事業負責 人。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限制...
  5. 14 行政法上所謂之「重覆處分」,乃係指處分機關單純對先前所為之處分重複 予以說明者。下列何者不屬認定為重覆處分之理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