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交通違規裁罰是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所作的行政處分;請求撤銷裁決屬於公法爭議,由行政法院審判,不由普通法院審判。 不服交通裁決,應向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起行政訴訟,不是向普通法院的民事庭、刑事庭或簡易庭起訴,也不是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 交通裁決事件適用專門的訴訟程序,不必先經訴願;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 新舊制度差異: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起,原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辦理的交通裁決及簡易訴訟第一審案件,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 交通裁決事件與簡易訴訟事件都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但兩者是不同的訴訟程序。 核心觀念 一、先判斷爭議性質:公法爭議歸行政法院 我國採二元審判體系:私法爭議(如買賣、損害賠償)由普通法院的民事庭審理,犯罪追訴由普通法院的刑事庭審理;公法爭議則由行政法院審理。判斷應向哪一類法院救濟,要看爭議所涉及的法律關係,而不是看誰執法、金額多少。 行政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法規,對違規駕駛人作成罰鍰等裁決,是以公權力單方面決定人民的義務,具有行政處分性質。人民主張裁決違法、請求撤銷,就是行政訴訟處理的公法爭議。 因此,紅燈右轉、超速、轉彎未依規定行駛或拒絕接受稽查等案件,若爭執的是裁決機關作成的裁罰是否合法,救濟方向就是行政訴訟。違規行為由警察查獲,不會因此變成刑事案件;罰鍰金額較低,也不會因此變成民事或普通法院簡易庭的案件。一張罰單同時有多項違規(例如兩項罰鍰合計數千元),仍然是交通裁決事件。 同一交通事件可能衍生不同法律關係。例如,車禍損害賠償屬民事爭議;涉及犯罪時,另循刑事程序處理。考試應抓住當事人提出的請求:撤銷交通裁決,才是本單元的行政訴訟問題。 二、分清楚舉發、陳述意見與裁決 日常所說的「罰單」不一定精確區分程序階段。警察當場攔查或以測速照相等方式逕行舉發,是舉發交通違規;當事人對舉發內容有意見,可以向處罰機關(例如各地交通事件裁決所)陳述意見。處罰機關作成裁決後若仍不服,才針對裁決循行政訴訟救濟。 題目常用「申訴」「申訴遭駁回」等生活用語,應從整體情境判斷是否已有裁決。看到「交通裁決所裁決後仍不服」「申訴遭駁回,想主張撤銷罰單」「請求撤銷裁罰」等敘述,就要連結到交通裁決事件的撤銷訴訟,不能把申訴當成訴願,也不能以為還要再向其他機關申訴或異議。 三、現行第一審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依現行行政訴訟制度,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地方行政訴訟庭」設於高等行政法院內,並不是地方法院內的一個庭。 同一所高等行政法院設有不同的審判庭,管轄案件也有差異。作答時必須看完整名稱,不能只看到「高等行政法院」便認為其中任何審判庭都可以受理交通裁決事件。 法院或審判庭本單元的判斷重點 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現行交通裁決事件及簡易訴訟事件的第一審審理單位,是本單元的正確答案。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職掌與地方行政訴訟庭不同,不是交通裁決事件的第一審法院。 只寫「高等行政法院」名稱不完整;選項同時出現「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時,應選完整且精確的名稱。 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舊制名稱,現已不再受理,不能用來回答現行交通裁決事件的管轄。 地方法院簡易庭屬普通法院,不能因為罰鍰金額少,就認為由此受理。 地方法院民事庭、刑事庭屬普通法院,均不是撤銷交通裁決的受理單位。 自民國一一二年八月十五日起,行政訴訟新制施行。舊教材或舊題目可能寫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起訴;現行制度已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選項中兩者同時出現時,一律選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這是最容易被舊記憶干擾的考點。 另外,更早以前交通違規曾是向普通法院「聲明異議」,後來已改為行政訴訟。因此現在看到「聲明異議」的選項,屬於過時或錯誤的程序用語。 四、交通裁決的救濟方式與期間 不服交通裁決而請求撤銷,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經訴願程序。因此,向公路主管機關提起訴願,不是本類案件應走的救濟途徑;向檢察署提出告訴屬刑事程序,也不能取代撤銷裁決的行政訴訟。 撤銷訴訟應於裁決書送達後三十日的不變期間內提起,並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期間從裁決書送達起算,不能從違規當日、照相當日或警察攔查當日起算;也不能以持續陳情、申訴為由,認為起訴期間可以無限延長。 五、交通裁決與簡易訴訟:同庭審理,程序有別 行政訴訟法分別規定簡易訴訟程序與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兩類事件的第一審都由地方行政訴訟庭審理,但受理的庭相同,不代表適用程序完全相同。 交通違規裁決應依事件性質辨識其專門程序,不必比較罰鍰是數百元或數千元,再決定由普通法院簡易庭或行政法院受理。金額高低不是本單元判斷審判權的關鍵,爭議性質才是。 常考陷阱 「由警察開單,所以向刑事庭救濟」:錯在以執法人員身分判斷審判權。應看爭議內容;請求撤銷行政裁罰,屬行政訴訟。 「罰鍰很少,所以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起訴」:錯在混淆普通法院簡易庭與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交通裁決屬公法爭議,有專門程序。 「向地方法院民事庭請求撤銷裁罰」:民事庭處理私法爭議,撤銷行政處分不屬其審判範圍。 「先向公路主管機關訴願,再提行政訴訟」:將一般行政救濟流程套入交通裁決。交通裁決事件不經訴願。 「向高等行政法院聲明異議」:法院名稱看似接近,但「聲明異議」是過時的程序用語;現行救濟方式是提起行政訴訟。 「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舊制答案。現行應選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 「向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起訴」:名稱不完整或審判庭錯誤。交通裁決第一審是地方行政訴訟庭。 「不服裁決,向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告訴」:告訴是刑事程序用語,不能用來撤銷交通裁決。 「起訴期間從違規當天起算」:錯誤,應從裁決書送達後起算三十日。 記憶口訣 「交通裁決走行政,高行地方管一審;不經訴願提撤銷,送達三十記分明。」 其中「高行地方」就是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看到撤銷交通裁罰的請求,先用這個完整名稱辨識正確選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