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分清通常上訴與非常救濟:判決尚未確定時,循上訴程序;判決確定(定讞)後,只能透過再審或非常上訴等特別程序救濟。 再審看「事實認定錯誤」:發現足以動搖原判決的新事實、新證據時,由受判決人等法定之人聲請,受判決人可以委任律師辦理。 非常上訴看「審判違背法令」:只有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能向最高法院提起。 非常上訴僅限刑事案件,法律沒有一般性的提起期間或次數限制。 掌握刑事訴訟法第376條:部分案件限制上訴第三審,但這只限制通常上訴,不影響確定後的非常救濟。 核心觀念 一、通常上訴與確定後的非常救濟 上訴,是對尚未確定的判決,請求上級法院審查。判決確定後,不能只因當事人不服,就再循通常上訴程序爭執;必須符合法定要件,才能透過再審、非常上訴救濟。 題幹出現「定讞」,代表判決已經確定。接著判斷爭執內容: 主張事實認錯了,有新事實、新證據(例如新的專家鑑定)→ 想到再審。 主張法院審判違背法令(例如程序違法、適用法律錯誤)→ 想到非常上訴。 再依程序種類判斷「誰有權啟動」,這是公民科選項最常設陷阱的地方。 二、第376條:部分案件限制上訴第三審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以及該條另外列舉的特定犯罪,經第二審判決後,原則上不得上訴第三審。 「最重本刑」是法律對該罪規定的最高刑度,不是法院實際宣告的刑度。不能因法院只判二年,就認定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 法律另設例外:第一審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的判決,經第二審撤銷並諭知有罪時,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仍得依法提起上訴。故「第376條案件一律不得上訴第三審」過於絕對。 不得上訴第三審,限制的是通常上訴;判決確定後,如具備法定要件,仍可聲請再審或由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判處死刑的重罪案件,更不會落入「最重本刑三年以下」的限制。 三、再審:以新事實、新證據動搖確定判決 刑事訴訟法第420條規定,有罪判決確定後,有法定事由時,得為受判決人的利益聲請再審。最常考的是: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單獨或與先前證據綜合判斷,足以認為受判決人應受無罪、免訴、免刑,或輕於原判決所認罪名的判決。 新事實、新證據,不限於判決確定後才出現的資料;判決確定前已存在而未及調查斟酌者,也可能符合規定。 專家鑑定發現足以推翻原判決的新事證,是典型的再審理由。但有新鑑定不等於必然准予再審,仍須由法院審查是否足以動搖原判決;單純重複主張原來證據不足,不能當然取得再審。 聲請主體:為受判決人利益聲請再審,受判決人本人及其他法定之人(如檢察官、受判決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等)都可以聲請,受判決人也可以委任律師代為處理。所以「被告委託律師聲請再審」是正確方向。再審也可以向法院聲請,由法院重新審判;公民科考題通常不深究再審的法院管轄細節,判斷重點在於程序種類與啟動主體是否正確。 四、非常上訴:由檢察總長針對違法審判提起 依刑事訴訟法第441條,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的審判違背法令者,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四個關鍵字:「判決確定」「審判違背法令」「檢察總長提起」「最高法院審理」。 被告、辯護律師、一般檢察官、執行死刑的檢察官、大法官,都不能以自己名義提起非常上訴。當事人或律師只能向檢察總長陳請,由檢察總長審酌;陳請不等於提起,檢察總長也不必然要提起。 非常上訴的特性: 僅限刑事案件:是刑事訴訟法所設的特別程序,民事、行政訴訟沒有非常上訴制度。 沒有一般性的時效(期間)限制:判決確定後,只要發現審判違背法令,即可提起。 沒有次數限制。 目的在糾正違法、統一法令適用,不是讓最高法院重新認定犯罪事實。 法院拒絕讓被告到庭或詰問證人,可能涉及程序違背法令;但是否成立,仍須依具體情形判斷。即使構成違法,能提起非常上訴的仍只有檢察總長。 五、再審、非常上訴與更審比較 項目再審非常上訴更審 適用時點判決確定後判決確定後判決尚未確定,遭上級法院撤銷發回 主要理由事實認定錯誤(如新事實、新證據)審判違背法令上級法院認原判決有誤而撤銷發回 啟動者受判決人等法定聲請權人,可委任律師僅檢察總長不是由當事人或檢察署「聲請」,而是上級法院發回的結果 受理法院依再審管轄規定最高法院受發回的下級法院 適用範圍刑事、民事、行政訴訟都有再審制度僅限刑事上訴審程序的一環 常考陷阱 「律師可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錯。律師只能協助向檢察總長陳請,提起權專屬檢察總長。 「死刑執行檢察官可向最高法院提出非常上訴」:錯。一般檢察官、執行檢察官都沒有提起權,只有檢察總長才有。 「非常上訴僅能由大法官提出」:錯。大法官掌理憲法審判,與非常上訴無關,提起者是檢察總長。 「最高檢察署可向最高法院聲請更審」:錯。更審是上級法院撤銷發回後的重新審理,不是確定判決的救濟程序,也沒有「聲請更審」這種程序。 「非常上訴有時效限制」「有次數限制」:錯。法律未設一般性的期間或次數限制。 「非常上訴民事、刑事都適用」:錯。非常上訴僅限刑事案件;民事、行政訴訟可以再審,但沒有非常上訴。 「被告委託律師聲請再審」:正確方向。題幹有「新事證足以推翻原判決」,對應再審;受判決人可聲請並委任律師。 「不得上訴第三審,就完全不能救濟」:錯。第376條只限制通常上訴,確定後仍可依法再審或非常上訴。 「以宣告刑判斷是否適用第376條」:錯。看的是法定的最重本刑。 記憶口訣 「新證找再審,本人律師都能聲;違法找非常,總長獨家上最高。」 再加一句:「非常上訴三不:不限時、不限次、不出刑事圈。」 看到「更審」出現在確定判決的救濟選項中,直接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