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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人員與檢察官職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7
刑事司法人員與檢察官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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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刑事程序的分工:檢察官負責偵查、提起公訴及指揮執行;法官負責審判。 區分檢察官的偵查權與法官保留事項:檢察官可以簽發拘票、指揮警察拘提;羈押票、搜索票及通訊監察書原則上由法官核發。 理解偵查如何發動,以及偵查終結時起訴、不起訴、緩起訴的差異,三者都由檢察官作成。 辨認被害人、告訴人、辯護人、公設辯護人、律師、書記官、通譯與法警的角色。 知道易科罰金不是受刑人願意繳錢就一定准許,檢察官可以依法不准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 核心觀念 一、刑事程序:偵查、起訴、審判、執行 刑事司法由不同人員分工,一方面追查犯罪,一方面保障人權。檢察官代表國家追訴犯罪,法官居於公正立場審判,辯護人協助被告防禦。這些人雖然都在法院或法庭工作,職權不能互換。 程序階段主要負責者職權內容 偵查檢察官(偵查主體)調查犯罪事實、蒐集證據,並依法指揮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協助偵查。 起訴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訴。 審判法官依證據與法律認定事實,作成有罪、無罪或其他裁判。公訴案件中,檢察官到庭實行公訴。 執行檢察官刑事裁判原則上由檢察官指揮執行,例如將受刑人發監執行、決定是否准許易科罰金。 刑事訴訟的「原告」是誰?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向警察機關提出告訴,是請求國家追訴犯罪。警察受理後會移送檢察官偵查,再由檢察官決定是否起訴。因此,公訴案件中站在原告地位的是檢察官(法律上稱為公訴人),不是員警,也不是被害人,更不是法官。 被害人、告訴人與公訴人是不同的角色。另外,法律也允許被害人依法委任律師提起「自訴」,所以不能說所有刑事案件都只能由檢察官起訴;但一般題目問「被害人提出告訴後,由誰擔任刑事訴訟的原告」,答案是檢察官。 二、偵查的發動與檢察官的任務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時,應即開始偵查。因此,偵查不一定要等被害人報案。媒體爆料、機關移送或其他線索,都可能成為發動偵查的原因。 例如周刊揭露食用油疑似混摻劣質油,公職人員接獲指示要「主動出擊、調查蒐證、確認不法、代表國家追查犯罪真相」,就是檢察官的典型職務。法官是被動審判,法警負責值庭與戒護,書記官處理紀錄文書,這些人都不負責主動追查犯罪。 但是「可以依線索主動偵查」不等於「對每一件刑案都可以不受限制地追訴」。例如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有合法告訴才能追訴;被害人不提告或撤回告訴,檢察官就不能以伸張正義為由照樣起訴。 檢察官也不是只蒐集對被告不利的證據。刑事程序中的公務員,對被告有利及不利的情形,都應一律注意,客觀辦案才是檢察官的職責。 三、拘提與令狀核發的法官保留 偵查中可能使用強制處分,但檢察官主導偵查,不代表所有令狀都由檢察官核發。作答時先辨認措施名稱,再判斷由誰核發。 措施意義偵查中由誰決定 拘提強制被告到場接受訊問。檢察官得簽發拘票,指揮司法警察執行。例如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等法定情形。 羈押將被告較長時間拘禁於看守所。檢察官向法院聲請,法官訊問被告後決定,並簽發羈押票。 搜索對人身、住宅、物品等進行搜查。原則上應用搜索票,搜索票由法官核發,檢察官依法向法院聲請。法律另有無票搜索的例外。 通訊監察(監聽)監聽電話或其他通訊。一般刑事偵查中,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由法官核發通訊監察書。 拘提只是使人到場,羈押是持續拘禁,兩者不能畫上等號。檢察官可以指揮警察拘提犯罪嫌疑重大的人到案,但不能自行簽發羈押令,也不能自行核發搜索票或通訊監察書。這種「涉及重大人權限制,須由法官決定」的設計,稱為法官保留。 四、偵查終結:起訴、不起訴、緩起訴 偵查結束時,由檢察官決定案件如何處理。這些決定是檢察官的「處分」,不是法官的「判決」。 處理方式意義 起訴檢察官認為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將案件交由法院審判。起訴不等於有罪確定。 不起訴犯罪嫌疑不足,或有其他法定不起訴事由時,由檢察官作成不起訴處分。證據不足而不起訴,是檢察官的權限,大法官、法官、書記官都不能作此處分。 緩起訴檢察官對符合法定條件的案件,衡量犯罪情節等事項後暫緩起訴,並得命被告履行一定事項,例如支付金額或向被害人道歉。期間內未違反規定,原則上就不再起訴。 緩起訴適用於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緩起訴期間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緩起訴不同於「緩刑」: 比較緩起訴緩刑 作成者檢察官法官 發生階段偵查終結,尚未起訴審判後,有罪判決中宣告 性質暫緩提起公訴暫緩刑罰執行 因此新聞寫「酒駕犯獲緩起訴,民眾抨擊法官縱容」就是錯的,因為給予緩起訴的是檢察官。 五、法庭上的其他人員 律師:受當事人委任,在刑事案件中擔任被告的辯護人,在民事案件中擔任訴訟代理人。 公設辯護人:由國家設置,為被告辯護。經濟能力較不足的被告(例如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可依法選任公設辯護人;符合強制辯護等情形時,法院也會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公設辯護人不是被害人的代理人,不會替被害人上訴。 書記官:在法庭上製作筆錄,辦理卷宗與文書等行政事務。書記官不代表國家追訴,也不負責協助當事人陳述意見。 通譯:為不通曉國語或有溝通障礙的人翻譯、傳譯。通譯不會同時擔任被告的辯護人。 法警:負責值庭、戒護被告、維持法庭秩序,不決定起訴或判決。 司法警察(員警):受檢察官指揮調查犯罪、蒐集證據、執行拘提等工作,但不能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庭人員穿著的法袍均為黑底,以鑲邊顏色區分:法官藍色、檢察官紫色、公設辯護人綠色、律師白色、書記官黑色。 被害人不服公訴案件的判決時,自己不是當事人,不能直接上訴,但可以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 六、易科罰金並非一律准許 易科罰金是以繳納金錢替代短期自由刑的執行。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宣告時,才有易科罰金的可能。這和法院直接判處「罰金刑」不同。 即使符合易科罰金的一般條件,若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例如屢犯酒駕,仍可以不准易科。易科罰金屬於刑罰執行事項,由檢察官決定。因此「被告欲繳罰金,檢察官拒絕易科罰金並發監執行」是合乎法規的做法。 常考陷阱 「法官給予緩起訴」:這是把檢察官的處分與法院裁判混淆。緩起訴找檢察官,緩刑找法官。 「書記官/律師代表國家追訴犯罪」:代表國家追訴犯罪的只有檢察官。 「檢察官為當事人辯護」:辯護是律師或公設辯護人的工作。檢察官的角色是追訴,和辯護立場相反。 「律師擔任法庭紀錄」:製作筆錄是書記官的工作。 「檢察官可主動對每一刑案行使追訴權」:「每一」「一律」都是過度擴張的寫法。告訴乃論之罪必須有合法告訴才能追訴。 「檢察官簽發羈押令、核發搜索票、核發通訊監察書」:這些都屬於法官保留。偵查中檢察官只能向法院聲請;檢察官自己能做的是簽發拘票、指揮拘提。 「被害人報案後就是刑事原告」「員警提出公訴」:公訴由檢察官提起,警察只負責受理告訴並移送。 「公設辯護人為被害人上訴」:公設辯護人只為被告辯護。被害人不服判決,應請求檢察官上訴。 「書記官協助當事人陳述意見」「通譯兼任辯護人」:這些選項前半句描述正確,後半句卻加上錯誤職權,整句就是錯的。 「願繳錢就一定能易科罰金」:忽略了法定不准許的事由,也混淆了易科罰金與罰金刑。 「證據不足由法官/大法官作不起訴處分」:不起訴是偵查終結的處分,只有檢察官能作成。大法官負責解釋憲法,與個案偵查無關。 記憶口訣 「檢追訴、法審判;辯護幫被告、書記作紀錄;通譯助溝通、法警維秩序。」 「起訴、不起、緩起訴,全歸檢察官;羈押、搜索、監聽票,法官才能發;拘提可由檢察指揮。」 「法袍顏色:法藍、檢紫、公綠、律白、書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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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22 對於犯罪證據不足的犯罪嫌疑人得作不起訴處分的司法人員,為下列何者? (A)大法官(B)檢察官(C)法官(D)書記官
  7. 22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向司法警察機關提出告訴後,則由下列何者擔任刑事訴訟的原告? (A)員警(B)法官(C)被害人(D)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