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總統制、內閣制與半總統制的核心差異:行政權由誰掌握、內閣是否須維持國會信任,以及行政與立法如何互相制衡。 分辨我國與法國同為雙首長制的共同點與差異。共同點是總統與閣揆都有行政權,閣揆任命也都無須國會同意。差異在於解散國會、主持部長會議、選舉方式與左右共治。 比較美國、法國、德國、韓國及我國元首的產生方式、任期與實際權力,並判斷元首是實權還是虛位。 辨別質詢、不信任案、彈劾、罷免、否決及覆議的主體與對象,避免張冠李戴。 核心觀念 一、三種政府體制如何判斷? 比較項目總統制:美國內閣制:英國、德國、日本半總統制(雙首長制):法國、我國 行政權核心總統兼任國家元首與最高行政首長總理或首相領導內閣,元首原則上為虛位總統與閣揆均具有行政權 行政與立法關係權力分立,總統與國會各有固定任期行政與立法融合,內閣須維持國會信任同時有民選實權總統,以及對國會負責的內閣 不信任制度沒有。國會不能以不信任案迫使總統下臺有,倒閣對象為內閣有,對象為內閣或閣揆,不是總統 解散國會總統無權解散國會依憲法設有解散機制法國總統可主動解散;我國總統只能被動解散 國會質詢總統與行政官員不赴國會接受質詢內閣須接受國會質詢閣揆及內閣接受質詢,總統不接受質詢 判斷體制不能只看「有總統、有總理」。關鍵在於總統是否掌握實權,以及國會的不信任決議能否迫使內閣去職。美國與法國雖屬不同體制,但有一個共同點:兩國總統都是掌有行政實權的國家元首。 二、我國與法國:同為雙首長,制度仍有差異 我國中央政府由總統及五院構成,兼具內閣制與總統制的特徵,較接近法國的雙首長制(混合制)。判斷重點如下: 總統由人民直選,並掌有部分行政權,這一點類似法國。 行政院為最高行政機關,行政院長向立法院負責,並接受立法委員質詢。 我國不是英國式行政、立法高度融合的內閣制。 美國總統制本來就沒有信任制度,因此不能說我國的信任制度類似美國。 行政院長並無「依例由立法院多數黨黨魁出任」的慣例。 項目我國法國第五共和 行政權總統與行政院長皆有行政權總統與總理皆有行政權 閣揆任命行政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總理由總統任命,無須國會票決同意;並非由國會多數黨自行任命 解散國會被動解散:須立法院先通過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主動解散:總統得依憲法程序解散國民議會 部長會議行政院會議由行政院長主持,總統不主持總統主持部長會議 總統選舉人民直選,相對多數制人民直選,兩輪投票制(絕對多數) 左右共治尚未形成憲政慣例已形成憲政慣例 罷免總統立法院有權提出總統罷免案國會無提案罷免總統的制度 交付公民投票總統僅能在法定國家安全情形下,經行政院院會決議交付公投總統可將特定法案交付公民複決 我國的解散程序如下: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總統經諮詢立法院院長,才得宣告解散立法院。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總統不得解散立法院。因此,不能因法案受阻或朝小野大,就直接解散立法院。另外,法國所稱解散國會,精確而言是解散國民議會,參議院不在解散範圍內。 三、朝小野大與左右共治 朝小野大指執政陣營未掌握國會多數的政治局面。左右共治則指法國總統與總理分屬不同政治陣營,總理由國民議會多數陣營支持。 法國的做法是:國會多數與總統不同陣營時,總統任命國會多數黨人士擔任總理。這樣政府能獲得國會支持,避免遭到倒閣,也能化解行政與立法的僵局。因此,我國若要克服朝小野大造成的僵局,可參考的法國設計是「總統任命國會多數黨人擔任閣揆」。 下列三者都不是左右共治的內容: 讓總統與立委的就職日、任期一致。 取消總統連選連任一次的規定。 以法律明定國防外交屬總統、內政屬閣揆。 法國共治時,常見總統側重外交國防、總理主導內政。但這是政治運作的慣例,不是由法律明文劃分的權限。 四、各國元首的產生、任期與權力 國家元首產生與任期職權判斷 美國經選舉人團間接選出;任期四年,當選不得超過兩次實權元首兼行政首長,具法案否決權;不接受國會質詢,不能解散國會 我國人民直選,相對多數當選;任期四年,得連選連任一次實權元首,不赴立法院接受質詢;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報告 法國人民直選,兩輪投票制;任期五年,不得連續擔任超過兩屆實權元首,主持部長會議,可主動解散國民議會,不接受國會質詢 德國由聯邦大會選出;任期五年,得連任一次虛位元首,實際施政由總理及內閣負責;沒有美國式的法案否決權 韓國人民直選;任期五年,不得連任實權元首兼最高行政首長,可任命國務總理;無權解散國會 在美、德、法、臺四國中,只有德國總統是虛位元首,其餘三國總統均為實權元首。 日本以天皇為世襲的象徵性元首,由首相領導政府。由此可知,內閣制的元首不一定由選舉產生。 韓國的制度屬於「總統制為主、另設總理」。其特徵可整理如下: 總統民選,既是元首,也是最高行政首長。 總統任命的國務總理須接受國會監督與質詢。 國會可以建議免除總理職務,但是否撤換由總統決定。 國會可以彈劾總統,總統則不能解散國會。 題目若描述上述特徵,應判斷為韓國。法國總統可主動解散國會,美國沒有總理,日本為內閣制,三者都不符合。 五、質詢、不信任、彈劾、罷免、否決與覆議 質詢:國會要求行政官員說明施政。我國行政院長與法國總理都具有實權,也都須接受國會質詢。 不信任案:追究內閣的政治責任,對象是閣揆或政府,不是總統。 彈劾:依憲法所定事由與程序,追究違法失職的責任。美國國會只能以彈劾追究總統責任。 罷免:我國總統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提議、三分之二同意後提出,再交由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須選舉人總額過半數投票,且有效票過半數同意,才算通過。美國沒有罷免總統的制度。因此,刪除立委對總統罷免案的提案權,會使我國更接近美國。 否決與覆議:美國總統可否決國會通過的法案。我國則由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提出覆議,這項制度本來就存在,「賦予」行政院覆議權並非改革方向。 以下兩種做法都無法使我國更接近美國: 總統公布法律:這是各種體制的元首共有的職務。 增加立委質詢總統的權力:美國總統本來就不接受國會質詢,這樣做反而背離美國制度。 六、法國憲法第49條第3項 法國總理經部長會議討論後,可依此項規定,就財政或社會保險財源等法案向國民議會承擔政府責任。若國民議會未在期限內提出並通過不信任案,法案即視為通過。 這項設計是把法案通過與政府存續連結在一起,但要注意以下三點: 它不是總理否決國會決議,總理沒有否決權。 它不是國會對總統提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的對象是政府。 它顯示法國總理具有實權,但總理仍須對國會負責並接受質詢,這一點與我國行政院長相同。 社會保險屬於社會權(第二代人權)。集體人權(第三代人權)則是指民族自決、發展權、環境權等,不能看到「社會」二字就判為集體人權。 七、美法兩國的共同點 美國與法國最確定的共同點是:總統是國家元首,並掌有行政實權。以下三種說法都不是兩國的共同點: 「國會可隨時對行政首長提不信任案」:美國沒有不信任制度。 「總統可主動解散國會」:美國總統不能解散國會。 「國會無政黨過半須組聯合內閣」:美國沒有內閣對國會負責的組閣問題;而且國會無政黨過半,也可能形成少數政府。 常考陷阱 「臺法閣揆任命皆須國會同意」:錯。兩國都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國會同意。 「法國總理由國會多數黨自行任命」:錯。任命權在總統,國會多數只是政治上的考量。 「臺法總統均可主動解散國會」:錯。只有法國可以主動解散;我國以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為前提,屬被動解散。 「兩國皆有左右共治慣例」:錯。只有法國形成此慣例。 「兩國總統均可主持部長會議」:錯。只有法國總統主持部長會議。 「兩國總統均採相對多數制選出」:錯。法國採兩輪投票制。 「我國立法院無權提案罷免總統」:錯。立法院有權提案,法國國會反而沒有此權。 「美、德總統均可否決法案」:錯。德國總統為虛位元首,沒有否決權。 「美、法總統須至國會接受質詢」:錯。接受質詢的是閣揆或內閣,不是總統。 「國會可對總統提不信任案」:錯。不信任案的對象是閣揆或政府。 「總理可對國會決議行使否決權」:錯。第49條第3項是政府承擔責任的機制,不是否決權。 「社會保險法案屬集體人權」:錯。社會保險屬於社會權。 「我國體制類似英國內閣制、美國信任制度或德國多數黨黨魁組閣」:錯。正確的描述是「總統直選並掌部分行政權,類似法國」。 「以法律規定國防外交屬總統、內政屬閣揆」:錯。法國的權力分工是共治時期的慣例,不是法律明文劃分。 記憶口訣 「美統不倒不解散;法統主動臺被動;臺法任揆免同意;倒閣對揆不對統;德統虛位無否決。」 美統不倒不解散:美國國會不能以不信任案倒閣,總統也不能解散國會。 法統主動臺被動:法國總統可主動解散國民議會;我國總統須等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才能被動解散。 臺法任揆免同意:臺法兩國任命閣揆,均無須國會同意。 倒閣對揆不對統:不信任案的對象是閣揆,不是總統。 德統虛位無否決:德國總統為虛位元首,沒有法案否決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