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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訴、自訴、告發與告訴乃論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6
告訴、自訴、告發與告訴乃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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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依「誰提出、向誰提出、提出目的」區分告訴、告發、自訴、公訴與自首。 被害人向警察或檢察官申告犯罪並請求追訴,屬於告訴;被害人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起訴,屬於自訴。 非被害人申告他人犯罪,屬於告發,例如民意代表檢舉官員貪污。 公訴由檢察官向法院提起;告訴是請求追訴,兩者屬於不同程序階段。 告訴乃論之罪須有合法告訴才能追訴,是否告訴主要由被害人決定。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誣告、偽造私文書及毀損公文書都不是。另須掌握六個月告訴期間及撤回限制。 核心觀念 一、告訴:被害人請求追訴犯罪 告訴是有告訴權的人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告犯罪事實,並表明希望追訴的意思。犯罪被害人得提出告訴;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也得獨立告訴。考試問告訴乃論之罪「主要由誰決定是否提出告訴」,答案是被害人。警察、檢察官、公設辯護人都不是決定者。但不能因此推論只有被害人本人具有告訴權。 告訴可以用書狀或言詞提出;以言詞提出時,應製作筆錄。一般人所說的「報案」不是固定的法律分類,要看報案人的身分與申告內容。被害人陳述自己受害,並請求追訴犯罪,就是告訴;被害人以外的人申告他人犯罪,通常屬於告發。 舉例來說,在地下道遭恐嚇財物、遭人持刀砍傷的被害人,向警察局報案或向檢察官申告,並要求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都屬於告訴。告訴不限於直接向檢察官提出,也不限於告訴乃論之罪。 二、告發:任何人知有犯罪,均得申告 告發是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促使機關調查。依刑事訴訟法,任何人知有犯罪嫌疑,都可以告發,不必是被害人,也不必與案件有利害關係。公務員因執行職務知有犯罪嫌疑時,則有義務告發。 判斷告訴或告發,不看申告地點,例如警察局或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也不看申告人的社會地位。若申告人並非被害人,只是指稱他人涉嫌貪污、瀆職並要求調查,屬於告發。申告人即使是立法委員等民意代表,也不會因此變成告訴、自訴或公訴。 三、公訴、自訴與自首:誰向法院起訴? 方式提出主體提出對象判斷關鍵 告訴被害人等有告訴權之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申告犯罪並請求追訴 告發任何知有犯罪嫌疑之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不限被害人,可申告他人犯罪 公訴檢察官有管轄權的法院由檢察官代表國家起訴 自訴犯罪被害人等依法得自訴之人有管轄權的法院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起訴 自首犯罪行為人本人有偵查犯罪職權的機關或人員對未發覺的犯罪主動申告並接受裁判 公訴由檢察官提起。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應向法院提起公訴。因此,被害人向警察局報案後,若檢察官調查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就由檢察官向地方法院提起公訴。但法律另有不起訴、緩起訴等規定時,仍須依法處理。因此,不能把「被害人報案」等同於「檢察官一定起訴」。 自訴是被害人等依法直接向法院起訴,且應委任律師進行。例如被害人遭人持刀砍傷,可以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也可以委任律師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兩條路都是請求國家追訴犯罪的刑事救濟。自訴有法定限制,並非所有案件都能自由選擇。 自首與自訴完全不同。自首是犯罪者主動申告自己尚未被發覺的犯罪,並接受裁判;自訴則是被害人等向法院追究他人的犯罪。依刑法規定,自首原則上是「得減輕其刑」,並非必然減刑。 上訴則是對法院判決不服時,向上級法院請求救濟的程序。上訴不是報案或起訴追究犯罪的方式。 四、告訴乃論:追訴須有合法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是法律明文規定須有告訴才能追訴的犯罪。制度目的在於尊重被害人的意願,常涉及個人名譽、隱私或人際關係維護等考量。是否提出告訴,主要由被害人決定。至於某罪是否屬於告訴乃論,仍以法律明文為準,不能單憑犯罪輕重或「看起來像私人糾紛」來判斷。 告訴是這類犯罪的訴追條件,不是犯罪成立要件;沒有提出告訴,不代表行為合法。法院審理時若欠缺合法告訴,應依法判決不受理。 告訴乃論與公訴、自訴屬於不同分類。前者問「是否須有告訴」,後兩者問「由誰向法院起訴」。因此,告訴乃論案件經合法告訴後,通常由檢察官偵查並提起公訴;非告訴乃論案件的被害人,也可以提出告訴。 五、犯罪類型、告訴期間與撤回 刑法罪名是否告訴乃論記憶重點 第309條公然侮辱罪是屬妨害名譽罪章,該章之罪須告訴乃論 第169條誣告罪否侵害國家司法權,不可與妨害名譽混淆 第210條偽造私文書罪否「私文書」不代表須私人告訴 第138條毀損公文書罪否侵害國家公務,不可與一般毀損他人物品混為一談 告訴乃論之罪,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起算點是「知悉犯人」,不是一律從犯罪發生時起算。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告訴;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也不能改提自訴來規避這項限制。對共犯其中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非告訴乃論案件不以告訴為追訴條件。因此,即使被害人撤回告訴或與對方和解,刑事程序也不當然終止。 常考陷阱 「被害人到警察局報案是告發或公訴」:錯誤。被害人報案並請求追訴,屬於告訴。 「到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就是告訴」:錯誤。地點不能決定性質;非被害人檢舉他人貪污瀆職,屬於告發,與立法委員等身分無關。 「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後提起自訴或告訴」:錯誤。檢察官向法院起訴,稱為公訴。 「被害人向檢察官提起公訴」:錯誤。被害人是提出告訴,提起公訴的主體是檢察官。 「委任律師向法院提出告訴或上訴」:錯誤。被害人委任律師直接向法院起訴,應判斷為自訴。 「告訴乃論由警察或檢察官決定是否告訴」:錯誤。是否告訴主要由被害人決定。 「誣告、偽造私文書、毀損公文書是告訴乃論」:錯誤。這三罪都不是告訴乃論;四個選項中只有公然侮辱屬告訴乃論。 「自首就是自訴」:錯誤。自首是犯人自己申告犯罪;自訴是被害人向法院追訴他人。 「被害人不告,所有犯罪都不能追究」:錯誤。只有法律規定為告訴乃論的犯罪,才以合法告訴作為訴追條件。 「告訴期間一律從犯罪日起算」:錯誤。應自知悉犯人時起算,期間為六個月。 「判決確定前都能撤告,撤告後也能再告」:錯誤。須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且撤回後不得再告。 記憶口訣 「被害告訴、人人告發;檢方公訴、委律自訴;犯人自首、不服上訴。」 「辱罵要告才辦(公然侮辱);誣告、偽文、毀公文,國家主動辦。」 「知犯六月告,一審辯終撤;撤後不再告,共犯效力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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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刑法中所稱告訴乃論之罪,是指必須由被害人提出告訴,並經檢察官開啟偵查後,法院才能進行審判的犯罪。下列選項中,何者屬刑...
  2. 9 我國刑法規定之告訴乃論之罪,主要係由何人決定是否提出告訴? (A)警察 (B)被害人 (C)檢察官 (D)公設辯護人
  3. 27 老邱和老趙是多年的鄰居,近日卻因停車紛爭起了衝突,老邱被老趙持刀砍傷,事後老邱可以向檢察官提出__ ,或委任律師向地方法...
  4. 28 當被害人向警察局報案,請求追訴犯罪,而檢察官經調查後也認為被告有犯罪嫌疑時,檢察官應向地方法院提起何種訴訟程序? (A)...
  5. 31 小明在地下道遭歹徒恐嚇財物,於是他向警察局報案,請求警察來追訴犯罪。上述此種程序在法律上稱為 什麼? (A)上訴(B)公訴(...
  6. 21 某立法委員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指稱某政務官貪污與瀆職,要求檢察官調查。該立法委員作為屬於下列何 者? (A)告發 (B)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