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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環境公約與巴黎協定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公民|題數:4
國際環境公約與巴黎協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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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9日

學習重點 掌握公約與保護標的的配對:巴黎協定、京都議定書處理氣候變遷;蒙特婁議定書保護臭氧層;生物多樣性公約關注生物多樣性;斯德哥爾摩公約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 記住巴黎協定於2015年通過,被視為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歷史性氣候協定。它以工業化前水準為比較基準,將全球平均溫升控制在遠低於攝氏2度,並努力限制於攝氏1.5度。考題常簡稱為「不超過攝氏2度」。 理解國際氣候合作的共識包含三項:控制升溫、已開發國家協助開發中國家,以及排放交易。各國並未就「對違反減排國家課處罰金」達成共識。 辨識生物多樣性的三個層次,以及就地保育的意義。另須記住臺灣並非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 核心觀念 一、國際環境問題為何需要共同合作? 溫室氣體排放、臭氧層破壞與生物多樣性流失,都可能產生跨越國界的影響,無法只靠單一國家處理。國際環境公約透過以下方式促使各國承擔環境責任: 訂定共同目標 推動各國的國內政策 進行資訊交流 提供資金與技術合作 全球暖化是指人為排放溫室氣體,使溫室效應增強,造成全球平均氣溫長期上升的現象。氣候變遷的影響還包括降雨型態改變、海平面上升及極端天氣風險增加。環保意識不只涉及個人節能,也包含對公共政策、企業排放與國際合作的關注。 二、重要公約與文件的辨識 1992年聯合國在巴西里約熱內盧召開「地球高峰會議」,通過或開放簽署多份重要文件,包括氣候變遷綱要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與里約宣言。這些文件奠定了此後國際環境合作的基礎。 公約或文件主要內容與辨識關鍵 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1992年通過,建立國際因應氣候變遷的合作架構。核心方向是穩定大氣中的溫室氣體濃度,避免人為活動對氣候系統造成危險干擾。 京都議定書1997年通過,對已開發國家等特定締約方設定具法律拘束力的量化減排承諾,並設有排放交易等彈性機制。 巴黎協定2015年通過,是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歷史性氣候協定。各締約方以提出「國家自定貢獻」的方式推動氣候行動,內容兼顧減緩、調適及支援。 蒙特婁議定書由聯合國主導、各國簽署,管制氟氯碳化物等消耗臭氧層物質。核心保護標的是臭氧層,並透過科技與資金合作協助各國履約。 生物多樣性公約1992年地球高峰會議開放簽署。三大目標為:保育生物多樣性、永續利用其組成部分,以及公平合理分享利用遺傳資源所產生的惠益。 里約宣言1992年地球高峰會議的重要文件,提出環境與發展的原則。它不是2015年的氣候協定。 斯德哥爾摩公約主要管制持久性有機污染物,不可與巴黎協定混淆。 三、巴黎協定的溫控目標與制度 巴黎協定於2015年通過、2016年生效。 其溫控目標是相較於工業化前水準,將全球平均氣溫升幅控制在遠低於攝氏2度,並努力限制在攝氏1.5度。這裡的數字是全球平均氣溫的「上升幅度」,不是全球平均氣溫的絕對值,也不是各地每天的氣溫上限。 考題常寫成「全球均溫上升不超過攝氏2度」,看到「2015年」「取代京都議定書」「2度」等關鍵詞,即可判斷是巴黎協定。更精確地說,巴黎協定承接並發展京都議定書之後的國際氣候治理架構,並不是在2015年通過當天就使京都議定書立即失效。 巴黎協定要求各締約方提出並持續更新國家自定貢獻,以國內措施推動減排。協定本身具有法律拘束力,但其履約機制屬於促進性質,採非對抗、非懲罰的方式運作。協定沒有設立對未達減排目標國家的國際罰金制度。 四、氣候合作的共識:溫控、援助與市場機制 國際氣候合作是逐步發展而來的,主要歷程如下: 1997年京都議定書 2009年哥本哈根會議 2011年南非德班會議 2015年巴黎協定 閱讀這段歷程時,應掌握各會議的共同方向,不必認為每場會議都訂出完全相同的制度。共同方向包括: 控制升溫:相較於前工業化時代,將全球平均溫度上升保持在攝氏2度內,以此引導各國減排。 已開發國家提供支援:已開發國家協助開發中國家取得資金、技術與能力建構資源,用於建立替代能源與技術、推動低排放發展及氣候調適。這不代表開發中國家的環境責任因此免除。 排放交易:訂定可交易的排放許可制度,使排放配額或合格減量單位可以交易,建立「污染權交易」機制,利用經濟誘因降低減排成本。京都議定書即設有國際排放交易等機制。 沒有罰金共識:各國並未就「對違反減排的國家課處懲罰金」達成共識。國際氣候合作主要依靠各國承諾、透明度與互相督促,而不是統一的裁罰制度。 「污染權交易」是在描述排放交易的市場機制,不表示可以取得無限制污染的權利,也不表示付費後就能完全免除減排責任。 五、生物多樣性的層次與保育方式 層次意義辨識例子 遺傳多樣性同一物種內部的遺傳差異。同一作物具有不同品種及抗病特性。 物種多樣性不同物種及其組成的多樣程度。同一地區有多種鳥類、昆蟲與植物。 生態系多樣性不同生態系及棲地的多樣程度。森林、濕地、草原與珊瑚礁等。 就地保育是在物種的自然棲地中,保護其生存與繁衍條件。建立國家公園、維護自然棲地,都能發揮就地保育的功能,讓生物自然生長與繁衍。 相對地,將生物移出原棲地,改在動物園、植物園或種原庫中保存,屬於移地保育的典型方式。 成立生物多樣性資訊交換中心,有助於蒐集、整理與分享本土生物多樣性資料,進而促進研究、保育決策及合作。資料共享是保育的支援措施,並非與保育無關。 關於臺灣的地位,要特別注意: 臺灣不是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方。 「國家對其生物資源擁有主權並負有保育責任」是公約的精神,本身並沒有錯。 臺灣雖非締約方,仍可透過國內法規、保育政策、棲地維護與資料共享,主動實踐公約精神。 因此判斷時,要把「締約方身分」和「國內資源的管理與保育責任」分開看。 常考陷阱 「各國達成對違反減排國家課處罰金的共識」:錯誤。這是把國際合作誇大成全球統一裁罰制度。相對地,「控制升溫2度內」「已開發國家協助開發中國家」「排放交易」都屬於正確的共識。 「取代京都議定書的是里約宣言、生物多樣性公約或斯德哥爾摩公約」:錯誤。里約宣言與生物多樣性公約都是1992年的文件,斯德哥爾摩公約管的是持久性有機污染物。只有2015年的巴黎協定符合題意。 「巴黎協定只要求升溫不超過2度」:這是常見的概括說法,可用來辨識協定。若題目考精確內容,應掌握「遠低於2度,並努力限制於1.5度」,且比較基準是工業化前水準。 「蒙特婁議定書保護水資源、野生動物,或推動非核家園」:錯誤,這些都錯置了保護標的,應直接配對臭氧層。另外,臭氧層破壞與全球暖化是不同的問題,不能視為同義詞。 「我國為生物多樣性公約的締約國」:錯誤,締約身分不對。即使後半句「擁有主權、負有保育責任」看似合理,整句仍然不成立。 「生物多樣性只看物種種類多寡」:錯誤,遺漏了遺傳多樣性與生態系多樣性兩個層次。 「國家公園屬移地保育」:錯誤,國家公園屬於就地保育。判斷關鍵是生物是否在自然棲地中受到保護,而不是看有沒有人為管理。 記憶口訣 「京、巴管暖化;蒙管臭氧;生多看遺、種、生。」京都議定書與巴黎協定處理氣候變遷;蒙特婁議定書保護臭氧層;生物多樣性包含遺傳、物種、生態系三個層次。 「巴黎一五,遠低二、力拚一點五;援助加交易,沒有罰金制。」巴黎協定2015年通過;溫控目標是遠低於2度、力拚1.5度;國際氣候合作的共識是援助與排放交易,沒有罰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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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自 1997 年京都議定書訂定以降,氣候變遷成為全球各國關注的議題,其後經歷 2009 年哥本哈根會議、 2011 年南非德班...
  2. 26  1992年「地球高峰會議」之後,迄今已有一百多個國家先後簽署了「生物多樣性公約」,並積極展開生物多樣性工作。關於此...
  3. 18 聯合國主導由各國簽署蒙特婁議定書,承諾彼此科技合作,共同保護下列何者? (A)臭氧層(B)水資源(C)野生動物(D)非核家園
  4. 25 1992 年聯合國「氣候變遷綱要公約」宣導各國共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2015 年終於達成一份取代京都議定書(Kyoto Protocol)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