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契約自由的四項內涵:締約自由、相對人自由、內容自由與方式自由。 區分一般商家的交易選擇與法律明定的強制締約義務。不能因為商品常見或重要,就認定商家不得拒絕。 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背於公序良俗的契約無效。要和效力未定、無權處分、契約成立後標的物毀損等情形分開判斷。 區分不要式行為與要式行為,特別注意房屋「買賣契約」與房屋「所有權移轉」不同。 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結婚等身分或繼承行為,涉及向法院陳報或書面、登記等程序,不是口頭就能完成的一般契約。 核心觀念 一、契約自由:原則上由當事人決定交易 契約自由是私法自治的重要表現。當事人原則上可以自行決定四件事:是否交易、與誰交易、約定什麼權利義務、採取什麼締約方式。但仍須遵守法律及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內涵判斷重點常見情境 締約自由可以決定是否訂立契約。商家原則上可以選擇接受或拒絕交易。 相對人自由可以決定與誰訂立契約。店家原則上可拒絕賣酒給經常酒後鬧事的顧客。 內容自由可以自行約定給付內容、價金、退費條件等。賣場自訂「不滿意即可退費」的滿意保證。 方式自由法律未要求特定方式時,可以口頭、書面或其他方式締約。以口頭約定租用機車。 賣場承諾「不滿意即可退費」,之後也依承諾同意退費,這是當事人自行決定契約內容的結果。即使蛋糕已經吃完,雙方的約定仍然有效。商家自願提供退費待遇,屬於契約自由,不是法律強迫商家締約。 其他原則的意義不同,不要混淆: 誠實信用原則: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遵守的要求。 過失責任原則:處理損害賠償的歸責問題。 強制締約:法律強迫特定一方必須締約。 題幹若著重「商家自行承諾、自願同意」,判斷主軸就是契約自由。 二、強制締約:須有法律明文的例外 強制締約是對契約自由的限制。只有在法律明定的情形,特定業者才負有締約義務,不得任意拒絕。常見於供水、供電、瓦斯等公用事業,以及法律特別規定的民生必需或緊急服務。 不能推論「凡日常會買的商品,商家一律必須出售」。酒類不是強制締約事項。一般量販店、零售店原則上可決定是否與特定顧客交易,不需要先具備法定拒絕事由。 此外,實體商店購物並沒有一律適用的七日無理由退貨權(俗稱猶豫期)。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的七日解除權,主要適用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以下三者要分開判斷: 法定解除權 商品瑕疵的法律救濟 店家自訂的退換貨承諾 因此,顧客也不能以猶豫期為由,要求實體店家一定要配合退貨。 三、契約自由的界線:哪些契約無效 依民法第七十一條,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該規定並不以無效為法律效果者除外。依第七十二條,法律行為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因此,即使雙方同意、價金明確,契約也不一定有效。以買賣走私海洛因為內容的契約,標的違法,自始無效,不會因合意或付款而取得效力。 情形效力判斷 買賣毒品等違禁物無效(違反禁止規定、背於公序良俗)。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允許購買高價物品不屬純獲法律上利益,也不是依其年齡、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須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生效,屬效力未定。 承租人佯稱屋主,與他人約定出售房屋買賣契約不會只因出賣人不是所有權人就當然無效。能否移轉所有權,屬於處分權問題,要另行判斷。 以汽車設定動產擔保借款,之後汽車因火災毀損契約成立後才發生的毀損,不會使借款契約溯及無效,借款債務也不會因此當然消滅。 限制行為能力人訂立契約的規則,見民法第七十七條、第七十九條。 出售他人之物時,要區分兩個層次: 負擔行為:買賣契約使出賣人負有交付標的物、移轉所有權的義務。 處分行為:實際移轉所有權,是另一層次的問題。 若另有詐欺情形,受詐欺者可依法撤銷意思表示,這也不等於契約自始當然無效。 四、法律行為的方式:要式與不要式 不要式行為不以特定方式為生效要件,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生效。要式行為則須具備法定方式,例如書面、證人或登記。依民法第七十三條,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 民事契約以不要式為原則,以要式為例外。另外,不要式不代表不需要合意;口頭約定雖然有效,但事後較不容易舉證。 事項方式與效力 機車租賃不要式。雙方就租賃物與租金達成合意,即使沒有書面也有效。 房屋買賣契約不要式。口頭合意也可成立有效的買賣契約。 房屋所有權移轉要式。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變動,須以書面為之,並經登記始生效力。 限定繼承涉及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等程序,不是雙方口頭約定就能完成的不要式行為。 同性二人結婚要式。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須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限定繼承的補充說明:依現行民法,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繼承人可以在知悉得繼承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法院,法院得依聲請延展期間。若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等法定情形,則不得主張限定責任。總之,這是向法院辦理的程序,與口頭成立的一般契約不同。 常考陷阱 「雙方同意,所以一定有效」:仍須檢查是否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公序良俗,以及行為能力。買賣毒品一律無效。 「未成年人購買高價物品,契約一定無效」:未經允許時通常是效力未定,不是無效。 「不是屋主,所訂買賣契約必定無效」:買賣契約與所有權移轉應分開判斷。 「擔保物燒毀,借款契約跟著無效」:事後毀損不影響契約成立時的效力。 「酒是民生必需品,屬強制締約」「店家須有法定事由才能拒絕」:一般交易以契約自由為原則,強制締約須有法律明文。 「所有購物都有七日猶豫期」:七日解除權主要適用於通訊交易與訪問交易,實體店面購物不當然適用。 「商家同意退費就是誠信原則或強制締約」:商家自願承諾並履行,屬於契約自由。 「房屋相關行為一律須書面」:須書面加登記的是不動產物權移轉,房屋買賣契約本身口頭即可成立。 「結婚、繼承也可以口頭完成」:結婚須書面、二人以上證人及登記;限定繼承、拋棄繼承須向法院辦理。 記憶口訣 「訂不訂、跟誰訂、訂什麼、怎麼訂」:依序記住締約、相對人、內容、方式自由。 「強締要法據,違法悖俗才無效;租車買屋嘴巴成,過戶結婚要書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