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直轄市設置要件: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 分清直轄市的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一般區是市政府派出機關,不是地方自治團體;由山地鄉改制的山地原住民區才是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 熟記山地原住民區的機關名稱與產生方式:立法機關為區民代表會,行政機關為區公所,區民代表與區長都由區民選舉產生。 區分區長與區民代表的任期與連任:兩者任期都是四年,區長連選得連任一次,區民代表連選得連任,沒有次數限制。 判斷選舉資格時,要先確認選舉區範圍(同區跨里遷籍不中斷區內居住期間),並分清受監護、受輔助宣告與褫奪公權各自影響的是投票權還是參選資格。 核心觀念 一、直轄市的設置與地方層級 依地方制度法,人口聚居達一百二十五萬人以上,且在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有特殊需要之地區,得設直轄市。「人口門檻」與「特殊需要」兩個條件要一起掌握;法條用的是「得設」,所以達到人口門檻並不表示一定要升格。 地方層級的劃分如下:地方劃分為省與直轄市;省劃分為縣、市;縣劃分為鄉、鎮、縣轄市;直轄市及市劃分為區。因此,縣與市(如基隆市)同一層級,直轄市則與省同一層級。桃園縣改制前與基隆市同屬縣、市層級,不能因為名稱分別是「縣」與「市」,就認為兩者層級不同;基隆市的「市」也不要與直轄市混淆。 縣改制為直轄市後,直轄市本身仍然是地方自治團體。改變的是原本具有自治地位的鄉、鎮、縣轄市:改制為「區」之後,原則上不再是自治團體,也不再選舉鄉鎮市長及鄉鎮市民代表。 二、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的差別 為了保障原住民族的自治權,立法院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修正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實施自治的法源:直轄市之區由山地鄉改制者,稱為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為地方自治團體,可依法辦理自治事項。 比較項目直轄市一般區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 法律地位市政府的派出機關,不是地方自治團體,不具公法人地位地方自治團體,具公法人地位 行政機關區公所(屬市政府派出機關)區公所(自治團體的行政機關) 立法機關不設區民代表會 區長產生方式由市長依法任用由區民選舉產生 例子臺中市霧峰區、桃園市中壢區等新北市烏來區、桃園市復興區、高雄市那瑪夏區等 判斷關鍵是看該區是否「由山地鄉改制」,不能只因為名稱都是「區」就認定法律地位相同,也不能只因為區內有原住民居民就認定該區具有自治地位。例如臺中市霧峰區是市政府派出機關,高雄市那瑪夏區則是地方自治團體。 以桃園為例: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桃園縣改制為桃園市,原有十三個鄉鎮市改制為十二個一般區以及一個山地原住民區(復興區,題目有時稱為「原住民自治區」)。除復興區外,其餘區長都由市長依法任用;復興區區長則由區民選舉。原鄉鎮市民代表會並沒有「升格為區議會」,一般區不設立法機關,桃園市本身也仍然是地方自治團體。 三、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機關與任期 山地原住民區設區民代表會及區公所,分別是該區的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區民代表與區長都由該區居民選舉產生;區長不是由區民代表互選,也不是由直轄市長派任或指定。山地原住民區的自治,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地方制度法關於鄉(鎮、市)的規定,所以可以比照山地鄉的鄉長與鄉民代表來記。 項目區長區民代表 所屬機關區公所(行政機關)區民代表會(立法機關) 產生方式區民選舉區民選舉 任期四年四年 連任規定連選得連任一次連選得連任(沒有次數限制) 身分限制以山地原住民為限不可套用區長的身分與連任限制 「區民代表會」是法定名稱,不能寫成「區議會」;「議會」是直轄市與縣的立法機關名稱。另外,區長必須具山地原住民身分,但這不表示所有選民也必須是原住民。 四、遷籍與選舉資格:先看選舉區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選舉人除了年齡等條件,還必須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登記為候選人也要求在各該選舉區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判斷時,先確認討論的是哪一種選舉,再看該選舉的選舉區範圍。 以烏來區區長選舉為例,從烏來區福山里遷到同區的烏來里,仍然住在同一個區長選舉區內,遷籍前後的居住期間合併計算。因此,原本已符合條件的人,不會因為投票日前兩個月在同區內跨里遷籍,就喪失區長候選資格或區長選舉的投票權。 投票地點方面,選舉人名冊由戶政機關依戶籍登記資料編造,選舉人應在現在戶籍地的投票所投票,不必也不能「返回原戶籍地投票所」投票。若討論的是里長選舉,因為不同的里屬於不同選舉區,就必須另外判斷,不能直接套用區長選舉的結論。 五、監護宣告、輔助宣告與褫奪公權 情形選舉權(投票)登記為候選人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沒有不得登記 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仍有不得登記 褫奪公權期間仍有不得登記 依刑法,褫奪公權是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與「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不包括投票的選舉權。受輔助宣告的人只是在特定民事行為上需要輔助人同意,也不會因此喪失投票權;會喪失選舉權的是「受監護宣告」。作答時要分清「投票選人」與「登記參選」兩種資格。 常考陷阱 「人口達一百二十五萬人就一定升格」:法條是「得設」,而且還需要政治、經濟、文化及都會區域發展上的特殊需要。 「升格為直轄市後不再是地方自治團體」:錯。直轄市本身仍是自治團體,失去自治地位的是改制為一般區的原鄉鎮市。 「改制前的縣與市(如桃園縣與基隆市)層級不同」:錯。縣與市同一層級。 「鄉鎮市民代表會升格為區議會」:錯。一般區不設立法機關;山地原住民區的立法機關叫做區民代表會。 「兩者皆為自治團體」或「兩者皆為派出機關」:比較一般區與山地原住民區時,要記住前者是派出機關,後者是自治團體。 「山地原住民區不設立法機關」「立法機關為區議會」:都錯,正確是區民代表會。 「區長由市長派任/指定原住民出任/由區民代表互選」:都錯,山地原住民區區長由區民選舉產生。 「區民代表連選得連任一次」:錯。這是把區長的連任限制套到代表身上。 「跨里遷籍須回原戶籍地投票」「投票日前兩個月遷籍即喪失區長候選資格」:同區跨里遷籍,居住期間合併計算,並且在現戶籍地投票。 「受輔助宣告或褫奪公權就喪失投票權」:錯。兩者都只影響參選資格;喪失選舉權的是受監護宣告。 記憶口訣 「一般區長市長派,山地鄉改區民選;公所行政、代表會立法;任期都四年,連任一次只看區長。」 「監護不能投,輔助、褫奪照樣投,三者都不能參選。」 「遷籍先看選區界,同區跨里照算期。」先確認選舉種類和選舉區,再判斷居住期間與資格,就能避開選舉題的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