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別人員是由人民選舉、機關內部互選、總統直接任命、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或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掌握「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總統任命」的人事群組:司法院大法官(含正副院長)、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院監察委員(含正副院長)、審計長、檢察總長。 區分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副院長、政務委員的產生程序,不能因同屬行政院就認為任命方式相同。 分清覆議的提出者與總統的核可權,以及行政院院長任免、解散立法院等命令的免副署例外。 核心觀念 一、先用「誰選、誰提名、誰同意、誰任命」分類 公職人員最後都可能取得任命令或當選證書,但考試重點是完整產生程序。尤其「由總統任命」不等於「一定須經立法院同意」,應確認是否另有提名與同意程序。 產生方式主要人員判斷關鍵 人民選舉總統、副總統、立法委員、直轄市長(如臺北市長)等透過選舉產生,不走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程序。 立法委員互選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院內部選出,不由總統提名。 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大法官(含司法院正副院長)、考試院正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監察委員(含監察院正副院長)、審計長、檢察總長須經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 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院長現行制度不須立法院同意。 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政務委員提請者是行政院院長,不送立法院同意。 二、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的人員 下列人員是本單元最重要的人事同意權範圍,應整組記憶: 司法院:大法官,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不是由大法官互選產生,而是與大法官一併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任命。 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 監察院:監察委員,其中包含院長、副院長。 審計長:設於監察院之下,依憲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檢察總長:依《法院組織法》,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以上程序均有立法院參與,但法源不完全相同: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人員依憲法增修條文;審計長依憲法本文;檢察總長則依法律規定。不能因檢察總長不是憲法直接列出的職位,就否認立法院對其有人事同意權。因此,「大法官與檢察總長」、「大法官與考試委員」、「審計長與檢察總長」都屬相同產生方式的組合。 人事同意權是立法院對總統人事權的制衡。立法院負責審查並決定是否同意,並非自行選出這些人員,也不是取代總統發布任命。 三、行政體系人員的任命差異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不須立法院同意。憲法本文原有立法院同意的設計,但現行增修條文已改為由總統直接任命,作答必須採現行制度。因此,問「何者不是經立法院人事同意權產生」時,行政院院長是典型答案。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政務委員,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因此,行政院院長與行政院副院長的產生程序不同;政務委員與考試委員也不同。 主計長與審計長不可混淆。主計長是行政院所屬主計機關首長,任命不須經立法院同意;審計長則屬監察院體系,須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兩者名稱都涉及財務,但所屬體系與產生程序不同。 總統府秘書長、銓敘部部長及國家安全局局長的任命,均不須經立法院同意;檢察總長則須經立法院同意,因此與前三者明顯不同。比較時抓住「是否須經立法院同意」這項差異即可。 四、選舉、互選與一般法官任用 總統、副總統由人民直接選舉;臺北市長屬直轄市長,也由人民選舉。立法委員同樣由人民選舉產生。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是依政黨票得票比率及政黨名單分配席次產生,仍屬選舉,不是由總統提名任命,也與司法院院長的產生方式不同。 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監察院院長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不要把不同院的院長一律套用相同程序。 一般法官須依相關法律的資格、考試、遴選及任用制度產生,並非逐一經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因此,檢察總長與一般法官不是相同產生方式;大法官與一般法官也要分開判斷。 五、覆議、解散與副署的權力關係 覆議由行政院提出,總統負責核可。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或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於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不能寫成「總統認為法案窒礙難行,得行使覆議權」。 立法院對覆議案,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此處不是出席委員過半數,也不是行政院可以拒絕接受。 解散立法院有前提。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得宣告解散立法院;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總統不能只因不滿立法院決議,就任意解散立法院。 憲法原則上要求總統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但依增修條文,總統發布下列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 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這是明文例外,不能把一般副署原則直接套用。 常考陷阱 「所有院長都須經立法院同意」:錯。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立法院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才走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程序。 「行政院院長、副院長產生方式相同」:錯。院長由總統任命;副院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 「政務委員與考試委員產生方式相同」:錯。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考試委員須經立法院同意。 「審計長與主計長都是財務首長,所以程序相同」:錯。審計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主計長不須。 「立法院人事同意權對象不含檢察總長」:錯。審計長與檢察總長都須經立法院同意。 「檢察總長與一般法官任用方式相同」:錯。檢察總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一般法官沒有逐一送立法院同意的程序。 「不分區立委與司法院院長產生方式相同」:錯。不分區立委依政黨票選舉產生;司法院院長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 「監察院院長與立法院院長產生方式相同」:錯。前者經立法院同意,後者由立法委員互選。 「考試委員由人民選舉」:錯。考試委員屬提名、同意後任命;立法委員、總統、直轄市長才由人民選舉。 「立法委員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錯。立法委員由選舉產生。 「總統行使覆議權」:錯。提出覆議的是行政院,總統行使的是核可權。 「任免行政院院長、解散立法院須院長副署」:錯。兩者均屬增修條文明定的免副署事項。 記憶口訣 「司考監、審檢長,總統提名立院放行。」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與監察院人員,以及審計長、檢察總長,均須經立法院同意。 「閣揆總統任,副閣部政揆提請;立院正副長,委員自己選。」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任命;立法院院長、副院長由立法委員互選。 「覆議行政提、總統核;閣揆任免、同意人員任免與解散,免副署。」